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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反馈:“为什么没有严惩‘家暴男’?”

  • 日期:20111015
  • 作者:记者 杨晓妹 济南
  • 来源:新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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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 杨晓妹 济南报道

    本报19版“人情法理”的《律师给你讲故事》栏目于10月1日刊登了《女子深陷“家暴门”生三子又离婚》一文后,读者反响很热烈,大家纷纷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或是QQ 的方式跟记者取得联系,在痛批“家暴男”鲍建峰(化名)的恶劣行为,赞扬法官果断判决他们离婚的同时,也提出了他们的质疑:为什么没对“家暴男”做出严惩?

    一位家住甸柳庄的读者义愤填膺地打来电话:“这个男的也太可恶了,文章看到一半我就看不下去了,行为这么恶劣仅仅判决他们离婚就完了?有点太便宜他了吧,法官为什么没对他做出惩罚呢?”还有一位聊城的读者向记者询问女方董小琳(化名)的联系方式,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记者表示因此事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除非当事人同意,否则他人没有权利告知。

    就以上疑问,记者致电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曲兵律师,请他给出解答。曲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讲,对“家暴男”有两种惩罚措施:

    一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类,该两类赔偿均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为主要形式。需要注意的是,行使《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离婚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二是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上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不同,可以对施害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根据情节不同,可以对施害人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一般来讲,家庭暴力行为多发生在家庭这个封闭系统内部,所以,如果当事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而不报案,公诉机关就很难介入。即使打了110,警察大多也会将此作为家庭内部矛盾以调解方式平息事端。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也是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在本案中,董小琳尽管身心深受创伤,但在法庭主持调解时,其还有和鲍建峰和好的意愿。不料,调解完毕回家以后,鲍建峰恶习不改,继续施暴,致使董小琳终于决绝地选择了离婚。曲律师说:“作为她的代理律师,我提醒她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她放弃了。一方面是由于此时的她只想尽快摆脱这桩不幸的婚姻;另一方面是由于鲍建峰以打工为生没有什么财产,即便主张赔偿,也无法执行。后来,董小琳也没有提起刑事诉讼,因为她考虑到自己的两个孩子还得由鲍建峰抚养,如果鲍建峰被追究刑事责任,孩子必定陷入衣食无着的困境。这是一个做母亲的心,也是婚姻的无奈!法律不是万能的,面对家暴,我们支持受害者尽早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让婚姻家庭中的不幸减少直至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