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活日报 > 核心报道 热读

山东拟修正26件地方性法规

单位欠缴社保或取消“滞纳金”

日期: 2012-01-13      作者:       来源: 生活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1月1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26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拟针对我省现行的195件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清理,修正26件地方法规。
□记者 王倩
  建设单位无权“强拆”
  由于地方法规条例有漏洞,有些地方出现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事件。
  这从《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可以找到依据。该条规定,“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也不利于维护老百姓的权益。因此,草案建议将其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申请,法院执行,这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有关法律专家说,这就有助于缓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规范了拆迁行为,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欠缴社会保险或取消“滞纳金”
  目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如期缴纳社会保险,除了补缴欠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这是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但是这条规定跟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符。因此,草案建议取消有关“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另外,有些单位由于操作时产生噪音污染,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噪音污染的器材设备。由于“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上位法依据,草案建议将《山东省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中有关这个规定删除。
拟取消部分公路规费“滞纳金”
  公路规费指的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按照现行的《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将缴纳一定的滞纳金。
  但对此规定并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因此草案建议修改为,“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交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删除有关“罚款”的相关规定。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