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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7月13日

    尹丽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尹丽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 4381260015913644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 129990.59元;2、被告尹丽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32元、诉讼保全费 4086 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尹丽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5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杨磊(现更名为“杨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市 分 行 偿 付6222303812924923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 26955.26元;2、被告杨磊(现更名为“杨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1元、诉讼保全费652 元,由被告杨磊(现更名为“杨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志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王志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 6222300450892818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 49935.85元;2、被告王志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7元、诉讼保全费1277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王志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振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王振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 6222330015939846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 71947.6元;2、被告王振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5元、诉讼保全费1414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王振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晓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王晓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 36088402496692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 40064.97 元;2、被告王晓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9元、诉讼保全费884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王晓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晓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王晓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 6222330015917990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 114735.24元;2、被告王晓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4元、诉讼保全费1811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王晓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万玉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万玉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 4632310014854518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 234308.72 元;2、二、被告万玉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005 元、诉讼保全费 2088 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万玉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冷艳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截至2021年12月23日欠款本金9907.54元,利息4791.87元,违约金 583.32元;2、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2021年12月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褚文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截至2021年12月23日欠款本金6803.2元,利息3469.23元,违约金571.91元,费用44 元;2、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2021年12月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广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截至2021年12月23日欠款本金428.28元,利息1381.83元,违约金25.78元,费用2元;2、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2021年12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向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截至2021年12月23日欠款本金22796.99元,利息15385.8元,违约金1798.41元,费用160元;2、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牛君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截至2021年12月23日欠款本金19237.57 元,利息17523.11元,违约金1791.13元,费用32.75元;2、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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