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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印发违纪违法案件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倒查工作规定

    本报讯 为持续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近期,省检察院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违纪违法案件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倒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 依据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要求,对违纪违法案件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倒查(以下简称“案件倒查”)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 规定》 显示,案件倒查包括对所有在职检察人员、离退休人员等违纪违法结案案件中涉及违反“三个规定”的全部问题进行倒查,特别是要对已查处的涉黑涉恶、职务犯罪、虚假诉讼等案件,以及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重点倒查。

    此次案件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违纪违法被查处检察人员过问、干预、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办案,或被其他检察人员过问、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该其他检察人员是否如实记录报告,是否帮助不当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是否存在与案件当事人、 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等违反“三个规定”行为;是否对未如实记录报告或违反“三个规定”的其他检察人员作出相应处理;是否存在领导授意检察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问题,是否存在对如实记录报告检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问题;对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的案件组织评查,查清是否存在故意违法办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或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问题。

    《 规定》 明确,检务督察部门收到违纪违法案件结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经分析研判可能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应当立即启动案件倒查工作;案件倒查一般采取查阅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处分决定书、 判决书和运用重大事项填报系统进行对比分析研判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调阅案卷、函询、谈话了解等方式;对案件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责任、处置措施和办理时限;对有较大影响的下级检察院人员利用检察职权违纪违法案件的倒查工作,上级检察院应挂牌督办,必要时上级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办理;下级检察院完成倒查工作后应及时形成案件倒查报告,报送上级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备案审查。

    根据倒查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检察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机关党委(纪委)处理;检察人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需追究司法责任的,由检务督察部门处理;检察人员需进行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检察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部门);涉及检察系统外人员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移交线索。冯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