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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共享电动车被“共享”行踪

俩偷车者获刑

    近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二人因“ 顺手牵羊” 偷盗了两辆共享电动车,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7月31日,孙某某、杨某某二人驾驶货车从辽宁来梁山送货,货物送到后,二人在当地又承接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送 200 辆哈啰单车回辽宁的运输活。在工人装完200 辆哈啰单车后,等在一旁的孙某某看到了路边停放的几辆小遛共享电动车,想到两地相距甚远,不如“ 牵只羊” 回家,也算小有收获。 于是他对杨某某说道:“咱们弄两辆电动车拉回凌源骑吧。”杨某某随即同意,两人便合力将两辆小遛共享电动车装上了车,并用被子盖住,自以为做到了瞒天过海,却不知每辆电动车都搭载着定位系统。

    第二天,两人开车启程回辽宁,下午2时左右,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宁站的维护人员发现异常,通知工作人员说有两辆共享电动车正在非法移动,根据对电动车信号源定位追踪,两位工作人员立即驾车赶往信号地点,一直追到泰安辖区,截停了孙某某、 杨某某二人所驾驶的货车,并从车中找到了被盗电动车,随后报警。

    经鉴定,被盗的两辆小遛两轮电动车价值4600 元,孙、杨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偷盗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车辆损失5000元。

    2021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办案检察官提醒,上述案子中的犯罪嫌疑人本想盗车回家自骑,不料偷鸡不成蚀把米,让共享电动车“共享”了自己的位置,从而留下了犯罪的案底。这种将“共享”变“私藏”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偷盗,无论有没有定位系统,都不应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崔丹丹  徐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