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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关于新增船舶检验评估机构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各地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家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资料的通知》(法明传 [2018]46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新增专业机构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现就青岛海事法院辖区内新增船舶检验评估机构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注册办法和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船舶检验评估机构根据自愿原则,登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注册,相关信息输入的路径(https://www.rmfysszc.gov.cn)。凡未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的,无法通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系统承接鉴定业务。

    (二)船舶检验评估机构上传信息时,应按平台要求及提示上传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认证认可证书)、人员执业(或注册)资格等详实信息及资料,并在审核日志中选择“青岛海事法院”为审核法院。

    (三)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核定经营范围应涵盖“ 船舶、海上设施检验”、“ 船舶、海上设施估价”等业务;

    3、具有持《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为船舶和海上设施、资格级别为A)的注册验船师或满足船舶技术检验实际工作需要的船舶检验、船舶设计与制造、轮机管理、船舶电气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4、能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的保险公估师;

    5、检验评估国际航线船舶的,应当具有熟悉相关国际公约、具有检验国际航线船舶经验的注册验船师或高级工程师;

    6、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船舶检验评估机构首次入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自愿报名的机构提交符合本条第(三)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基本信息(含机构名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联系人、联系方式);

    (2)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入册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专职检验、评估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证号码、专业类别、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技术职称、执业年限);

    (5)合作检验、评估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6)近五年接受法院委托进行船舶检验评估工作情况(含委托法院名称、法院案件编号、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完成时间、船号、船舶吨位、船舶航线、拍卖变卖成交阶段、成交价格、溢价率、终止检验评估情况、重新检验评估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7)近三年经营收入证明;

    (8)能够垫付检验评估费用并自愿承担费用风险的承诺书;

    (9)开户银行及账号;

    (10)保证提交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

    2、本院审核后建立《青岛海事法院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名册》;

    3、书面通知入册机构;

    4、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对外公布《青岛海事法院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名册》。

    (五)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注册:

    1、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资质过期的;

    2、主要负责任人或者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或者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4、被法院从现有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内除名,以及被除名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设立的机构,自除名之日起未满5年的;

    5、其他不得申请注册的情形。

    (六)对入册的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实行评分考核制,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注册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专业机构随时可以网上申请注册,不限定截止日期。

    三、申请注册范围:青岛海事法院辖区内申请注册的船舶检验评估机构。

    四、各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院立案庭联系。

    联系人:闫熠,电话:0532-58589982。

    邵莉,电话:0532-58589962

    现予公告。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