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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3月3日

    尹光明、刘先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81民初10363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尹光明、刘先杰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的借款本金286194.33 元、利息10266.87元、罚息653.67元,共计297114.87元;二、被告尹光明、刘先杰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 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2 号楼3 单元401 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尹光明、刘先杰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7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1200 元,合计9077元,由被告尹光明、刘先杰、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王会娟、杜要彬、刘林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0374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会娟、杜要彬、刘林福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 28日的借款本金293345.52 元、利息9552.05 元、罚息442.65元,共计303340.22 元;二、被告王会娟、杜要彬、刘林福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 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1号楼3单元301 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会娟、杜要彬、刘林福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0元,保全费2170,公告费1200元,合计9220元,由被告王会娟、杜要彬、刘林福、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赵文卜、刘玉娇、綦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文卜、刘玉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 2020年7 月 28 日的借款本金223552.21元,利息5721.23元,罚息144.79 元,共计229418.23元;二、被告赵文卜、刘玉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綦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赵文卜、刘玉娇追偿;四、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4号楼1单元4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赵文卜、刘玉娇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1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1200 元,合计7711元,由被告赵文卜、刘玉娇、綦军、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王新彬、陈善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81民初10372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新彬、陈善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的借款本金307205.66元、利息8738.51元、罚息247.12 元,共计316191.29元;二、被告王新彬、陈善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2号楼3单元1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新彬、陈善文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3元,保全费2220元,公告费1200 元,合计9463元,由被告王新彬、陈善文、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袁军、尚启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81民初103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军、尚启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8日的借款本金248267.03元、利息10848.85元、罚息529.49元,共计259645.37 元;二、被告袁军、尚启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4号楼2 单元5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袁军、尚启升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5元,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8365元,由被告袁军、尚启升、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秋红、王以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81民初10359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秋红、王以涛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的借款本金222669.28元、利息9649.78元、罚息612.09 元,共计232931.15元;二、被告张秋红、王以涛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1号楼1单元3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秋红、王以涛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4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1200 元,合计7814元,由被告张秋红、王以涛、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赵成龙、赵胜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81民初10358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成龙、赵胜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的借款本金214964.91元、利息7061.51元、罚息237.05 元,共计222263.47元;二、被告赵成龙、赵胜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1号楼2单元3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赵成龙、赵胜凯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4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1200 元,合计7604元,由被告赵成龙、赵胜凯、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青岛长顺物流有限公司、刘新德、李振忠: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青岛长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李振忠、被告左兵、刘新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85民再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建华所执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708199410726379,流水号:10008851),不慎丢失,现声明挂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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