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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152条捕诉一体办案实施细则

刑检工作﹃一本通﹄出炉

    本报讯 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切实增强刑事诉讼监督效果和刑事案件办案质效,近日,省检察院制定了《山东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案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九章一百五十二条,以刑事办案流程为主线,分为总则、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捕诉衔接、审查起诉、出席法庭、认罪认罚、刑事诉讼监督和附则。《实施细则》涵盖了刑事检察业务的全流程,是刑事检察部门的“一本通”,切实解决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实施细则》确立了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的四个原则。坚持法定标准原则,重在强调批捕案件和起诉案件由于处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防止捕诉合一后捕诉标准的完全同一化;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原则,重在强调批捕和起诉工作的有序衔接,消除监督盲区;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原则,强调将法律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提高办案效率原则,旨在捕诉合一框架下实现繁简分流。

    《实施细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侦查机关对引导取证意见的落实情况,作为案件后续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的重要审查内容,以此实现提前介入工作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有效衔接。建立批捕备案制度,规定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当由市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将审查逮捕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原办案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补充意见,并加强捕后跟踪引导。

    用诉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引导继续侦查三节共三十条内容,系统整合了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捕后诉前的相关规定,有效引导办案人用捕诉一体的视角全面审查案件,强化了捕诉工作衔接。

    《实施细则》内容紧紧围绕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目的初衷,从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出发,将散见在不同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的捕诉一体规范,通过详细地甄别和梳理,进行了系统化整合,对捕诉一体具体办案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学习掌握。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周洪波说:“《实施细则》强化了捕和诉之间的衔接,优化审查模式、明确审查标准、强化诉讼监督,承办人能整合捕诉两个职能审查的优势,将逮捕审查向后延伸,起诉审查向前倾移,从审查逮捕前的提前介入就可以全面引导侦查工作,提前固定证据,提高案件质量。同时,检察官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时就进入侦查监督角色,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全域监督,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有效解决了侦诉脱节导致监督出现的‘ 空档’ 现象,增强了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如果《实施细则》在实践中能够严格落实到位,不仅会提升山东检察队伍专业化的水准,而且通过专门化刑事诉讼办案机制提高了刑事检察的效率,有助于做优、做强刑事检察工作。”山东财经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施锐利说。

    冯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