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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9日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吉与被告张涛、济南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后,均未能联系上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张庆吉诉请你:1.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变更为 5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燕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勇、王光菊:我院执行的薛鑫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对王勇所有现仍登记在长清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张夏分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清区张夏镇张夏村东北侧房产,证号为长张集 00030 号、长张集 00031 号中的 1幢至7幢房地产进行测绘及价值评估,限你自公告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办理评估鉴定事宜,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莒南荣志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赵振波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对莒南荣志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南县十字路镇西赤石沟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予以价值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莒技字第 468号《 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下一周的周一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携带身份证明或派员持授权委托书等按时到莒南县人民法院第一调解室参与公开抽取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随机抽取。

    莒南县人民法院

    吴超:再审申请人赵秀娟与再审被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志勋、杨大峰、王云松、马新征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1322 民再 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朱峰、杨均伟、郯城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峰、杨均伟、郯城宝顺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1322 民初 349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薛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徐中奇诉被告薛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胶合板款 94955 元及利息等;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枣庄新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娄君、枣庄荣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新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4 民终 196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837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先位、张保堂:本院受理原告申秋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本院东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明县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本人李燕芹、张梦雪 购买金阳花园 19-4 商业,收据丢失,编号为:0012237、0013028、0023495、0023537,金额累计 363425元,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