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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司法屏障 描绘“绿满泰安”新画卷

—泰安法院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纪实

  • 日期:20201029
  • 作者:记者 高文超 通讯员 胡冰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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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泰安法院立足自身生态特色,找准司法切入点,不断探索建立适应当地区域发展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积极参与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用司法力量描绘“绿满泰安”新画卷。

    构建专门化审判体系为绿水青山撑起司法“ 保护伞”

    10月12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新泰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新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成某非法采矿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新泰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法庭以来审理的首起案件,标志着泰安法院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技术问题,还有极高的公众关注度,审理难度大、裁判要求高。”泰安中院副院长孙岱峰介绍,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不断取得新作为,必须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设置专门审判机构,完善专门审判机制。

    近年来,泰安两级法院把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作为破解环境资源审判难题的切入点,中院民事审判三庭设置专门合议庭集中负责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资源类案件,7个基层法院先后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两家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二合一”或“三合一”审理模式,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全覆盖,为泰安大地的绿水青山撑起了司法“保护伞”。

    泰安法院还注重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建设,注重强化对环境资源审判专业知识理论学习,着力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与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培训共建机制,院、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把关重大案件审判质量,选择具有环资专业知识背景的陪审员参与庭审,提升合议庭专业能力。

    惩防并举修复为主当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

    10月10日,泰安中院对市检察院诉陆某忠等十人东平湖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环境资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调解确认,被告陆某忠等十人承担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按照山东省淡水渔业检测中心生态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方案,由有资质的机构向东平湖代为增殖放流符合投放鱼类来源和质量要求的3 万余千克商品鱼及苗种修复东平湖渔业生态环境。

    早在2018年,岱岳区法院审理我省开展公益诉讼以来首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案件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其对毁坏的30余亩林地进行恢复,补植指定树种4100余株,用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面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泰安两级法院主动作为,坚持“惩防并举,修复为主”的司法理念,把修复、预防摆在重要位置,创新实践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通过责令被告人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对受损的林业资源、渔业资源进行补救。同时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性修复等模式,选取东平县腊山森林公园、肥城市潮泉镇大张庄村、新泰市莲花山风景区及东平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等作为恢复性司法补偿专用修复基地,责成被告对被毁坏的生态进行异地修复,同时倡导公众提高生态保护意识,主动投身到生态建设中来。

    注重司法协作联动凝聚生态保护强大合力

    9月4日,东平县法院与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管理局召开黄河流域(东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就下一步共同做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增强普法宣传实效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近年来,泰安法院积极参与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持续加强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整体合力。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加强环境资源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共协调处理40余起环境行政类案件,依法处理涉环保类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245件。积极推动环境资源类纠纷纳入“大调解”体系,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群众解纷提供更多选择、更大便利。

    此外,泰安法院不断增强公众参与度,扩大环境审判影响力,筑牢审判群众基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等旁听庭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举行法院开放日等,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积极传播环境资源保护法治理念。近年来,两级法院共开展“ 6·5”环境日法治宣传等活动10余次,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余件。

    本报记者  高文超  通讯员  胡冰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