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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郭建波、郭芙湘  先生/女士:

    借款人郭建波于2015年6月 16日在莱州农商行东宋支行贷款15万元,到期日2016年6月15日,用途借新还旧,由张玉壮、郭方志提供担保,该贷款到期后,经多年催收,借款人归还本金408.96元,截止2018年7月9日尚欠我行贷款本金149591.04元,欠息20400.83元。我行已于2017年6月1 日对该款依法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行已与张丰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我支行将依法享有的郭建波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张丰年  享有,包含债权的本金、利息及债权有关的担保等权利,请接到本通知后向新债权人张丰年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