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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王春忠:本院受理原告于文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 10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莱西市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西市人民法院

    姜永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利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莱西市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西市人民法院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洪庙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5 民初189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李永彬:本院受理刘秀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19)鲁028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李永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给刘秀金维修费7600 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邵晓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鲁02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邵晓强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14867 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日照市吉祥门业有限公司、日照市玛雅包装有限公司、日照雅祥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市鲁意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日照市强伟商贸有限公司、刘一强、王璟 雯、杨桂芬: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 执异 197 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2020)鲁0202执15 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粮油贸易总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青粮油贸易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 执异 19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青岛州威之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为(2004)南执字第20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春颖、李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春颖、被执行人李智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02 执异191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汤振宇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 民终101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19)鲁 0202 执恢 569 号,原执行案号(2018)鲁0202执2510 号,现责令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过户、解封),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解除汤振宇所有的位于即墨市温泉镇海泉路66 号甲 F9号楼6 号房产的查封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张瑞春名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虎、李宝杰、王艳:(2016)鲁0202 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19)鲁0202执恢570 号,原执行案号(2017)鲁0202执2077号,现责令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过户、解封),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解除杨虎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6号2906户房产的查封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刘勤勤名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康利、张彦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 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康利、张彦龙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 日的借款本金204848.65 元、利息3724.55 元、罚息138.57 元,共计208711.77元;二、被告康利、张彦龙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3 号楼1单元4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康利、张彦龙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1 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351 元,由被告康利、张彦龙、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富财、刘赛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富财、刘赛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15288.71元、利息3929.55元、罚息115.94元,共计219334.20元;二、被告李富财、刘赛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1号楼2单元3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富财、刘赛英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0 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560元,由被告李富财、刘赛英、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明来、杨春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明来、杨春程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368153.05元、利息6742.6元、罚息136.13元,共计375031.78元;二、被告李明来、杨春程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3号楼4单元5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明来、杨春程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5 元,保全费25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0695元,由被告李明来、杨春程、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庄胜永:本院受理原告薛秀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 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西市人民法院

    李新龙、王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716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新龙、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 日的借款本金233146.85 元、利息4270.36元、罚息89.98元,共计237507.19 元;二、被告李新龙、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 号2 号楼1 单元4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新龙、王丽丽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3 元,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1200 元,合计7933元,由被告李新龙、王丽丽、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燕燕、徐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 民初1715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燕燕、徐光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56366.77元、利息5217.42 元、罚息108.18 元,共计261692.37元;二、被告李燕燕、徐光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1 号楼 2 单元 502 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燕燕、徐光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5元,保全费1970 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8395 元,由被告李燕燕、徐光、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门延胜、刘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704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门延胜、刘霞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 2020 年1 月 6 日的借款本金217574.47 元、利息1596.46元、罚息14.28元,共计219185.21 元;二、被告门延胜、刘霞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 2020年 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3 号楼3单元4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门延胜、刘霞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588 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 1200 元,合计7558 元,由被告门延胜、刘霞、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丁绍录、丁志春:本院受理原告马少慧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85 民初 11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丁绍录、丁志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赔偿原告马少慧经济损失12540元;二驳回原告马少慧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孟爱灵、冯遵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孟爱灵、冯遵夏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30216.12元、利息4211.44元、罚息78.98元,共计234506.54元;二、被告孟爱灵、冯遵夏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3号楼1单元2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孟爱灵、冯遵夏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8元,保全费1870 元,公告费1200 元,合计7888 元,由被告孟爱灵、冯遵夏、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任继伟、王云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任继伟、王云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60539.07元、利息4771.67元、罚息82.13元,共计265392.87元;二、被告任继伟、王云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4号楼3单元5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任继伟、王云明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1元,保全费2020 元,公告费1200 元,合计8501 元,由被告任继伟、王云明、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孙淑云、孟凡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淑云、孟凡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09361.78元、利息4242.59元、罚息132.97元,共计213737.34元;二、被告孙淑云、孟凡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2号楼2单元4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孙淑云、孟凡英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元,保全费1770 元,公告费1200 元,合计7476 元,由被告孙淑云、孟凡英、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宋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张文寿: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嘉联合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长亮、陈雪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686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长亮、陈雪丽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 日的借款本金265174.86 元、利息4856.76 元、罚息105.83元,共计270137.45元;二、被告王长亮、陈雪丽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 月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4 号楼3 单元5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长亮、陈雪丽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2 元,保全费2020 元,公告费 1200 元,合计 8572 元,由被告王长亮、陈雪丽、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丁安娜、刘廷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安娜、刘廷伟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60097.90元、利息5394.23 元、罚息108.65 元,共计265600.78 元;二、被告丁安娜、刘廷伟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3号楼1单元5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丁安娜、刘廷伟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4 元,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8454 元,由被告丁安娜、刘廷伟、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董坤香、胡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281 民初 1725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坤香、胡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 2020年1 月6 日的借款本金 313278.77 元、利息 3446.12元、罚息 50.32 元,共计 316775.21 元;二、被告董坤香、胡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 2020 年1 月 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 1 号楼3 单元 401 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董坤香、胡凯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052 元,保全费 2270 元,公告费 1200 元,合计 9522 元,由被告董坤香、胡凯、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金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高祥利、李有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 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祥利、李有青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 日的借款本金245035.31 元、利息4482.31 元、罚息96.82元,共计249614.44元;二、被告高祥利、李有青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3号楼2单元5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高祥利、李有青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4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8164元,由被告高祥利、李有青、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宋英林、郭明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 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英林、郭明卫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 日的借款本金195943.67 元、利息2857.30 元、罚息92.34元,共计198893.31元;二、被告宋英林、郭明卫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4号楼2单元4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宋英林、郭明卫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8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148元,由被告宋英林、郭明卫、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郭少堂、王宝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 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少堂、王宝楠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 日的借款本金237904.86 元、利息4357.53 元、罚息91.77元,共计242354.16元;二、被告郭少堂、王宝楠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2号楼1单元3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郭少堂、王宝楠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5元,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8005元,由被告郭少堂、王宝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

    夏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叶复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春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温冬泓:本院受理原告温惠霞、原告郝美丽、原告郝美玉、原告郝维治、原告郝金凯诉被告温冬泓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汇融联创投资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诉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 时在本院中央商务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杨庆龙:本院受理尹义团诉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陈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尤毅、王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范西华:本院受理原告王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锦昇 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洲润泽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孟祥乐:本院受理原告管慧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