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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怒高空抛物︐获罪后悔已晚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这不仅是一类不文明的现象,更是一种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它就像悬在行人头上的“炸弹”,不定时地威胁着路人生命安全。近日,经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高空抛物的翟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月 13日22 时许,醉酒的翟某某为发泄对前女友宋某的不满,步行至历下区洪山路某小区居民楼10楼宋某家门口,因多次打宋某电话无人接听,加之敲门无人应答,恼羞成怒的翟某某遂将宋某摆放在家门口的鞋架等物品无故砸坏,不解气的他又把宋某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变速折叠自行车从十楼楼梯间阳台口上扔至该单元门前小区公共道路上。

    历下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过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从高空抛物,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均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依法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作最后陈述时,翟某某表示之前法律意识淡薄,现在非常自责和后怕,幸亏没有伤及其他人。 今后一定学法懂法,不再冲动行事,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办案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坠物发生就在一瞬间,可谓害人害己,教训惨痛。在日常生活中守住安全底线,养成“高楼不抛物”的文明习惯,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刘成  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