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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染色黄花鱼︐5名黑心商贩获刑

    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对陈某安等人提起的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芝罘区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对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等五名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及1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判决被告人陈某安、张某丽、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同时,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消除危险,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陈某安、张某丽、陈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5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张某兵、张某可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与同案人陈某安、张某丽、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据了解, 2018年 10 月至 2019 年3月,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等五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碱性橙Ⅱ(俗称“王金黄”“块黄”)系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可能对人体有害,仍在陈某安租住的平房内,使用碱性橙Ⅱ对从幸福九田水产市场批发购进的小黄花鱼进行染色,后在芝罘区红利市场某摊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

    其中,2019年3月7日至3月12日,陈某安伙同张某丽、陈某等人销售染色后的小黄花鱼共计10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0 余元,张某兵、张某可参与销售染色小黄花鱼6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余元。

    2019年3月 13 日,陈某安伙同张某丽、张某兵、张某可,使用碱性橙Ⅱ对当日购进的小黄花鱼200余斤进行染色,准备运输到红利市场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扣押的冰鲜小黄花鱼含碱性橙Ⅱ0.8mg/kg。

    芝罘区检察院认为,陈某安、张某丽等五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陈某安、张某丽等五人明知使用碱性橙Ⅱ染色的黄花鱼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消费者食用后可能对人体有害,仍对外销售流入市场,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并报烟台市检察院批准后,芝罘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安、张某丽等五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芝罘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组合拳,对“涉舌尖上安全”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形成检察监督合力。孙辰颖  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