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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标准,山东终结“同命不同价”

    2019年9月11日,家住平阴县洪范池镇陶峪村的孙秀荣(化名)与王广福(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孙秀荣受伤住院。孙秀荣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广福承担全责。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在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有不同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孙秀荣虽居住在农村,户口性质为农村,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 51413.7元,而非老标准的21186.1元。

    由此,平阴法院按照新标准宣判了全市首例人身损害赔偿案。广受群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的城乡二元制赔偿标准,作为过去式定格在了2020年3月12日。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李磊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的尊重。标准统一后,减轻了原告举证的诉累,化解了原、被告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此类案件更易调解结案。”

    以山东省为例,过去,一位不满 60岁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侵害死亡,因“农村、城市”问题,赔偿金差距465040元。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生存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生命都是无价的,无法用价格来计算。“同命不同价”制度被告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原因,但现在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规则的出台,打破了城乡二元制的阻隔,既是对民意期盼的回应,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意。曹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