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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19年 10月 23日

    刘东升、汪恒:本院受理(2019)鲁0591 民初 2370 号黄梓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刘东升偿还原告借款 80000 元及利息、律师费 5000 元,暂计 85000 元(以 80000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4 月2 日,按照年利率 24%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汪恒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16 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 日和第7 日上午9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甄玉春: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9)鲁0591民初 11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甄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信用卡贷款余额 262265.92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 1月 6 日起以贷款本金 1882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5234 元,公告费 840 元,由被告甄玉春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天子: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9)鲁0591民初 11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天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信用卡贷款余额 57530.97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 2019年 1 月6 日起以贷款本金 49940.53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238元,公告费840 元,由被告张天子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继红: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9)鲁0591民初 11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信用卡贷款余额 66078.61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 2019年 1 月3 日起以贷款本金 54430.66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238元,公告费840 元,由被告杨继红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乔忠先: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9)鲁0591民初 13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乔忠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信用卡贷款余额 46314.09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 2018年 12月 13 日起以贷款本金 29973.58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958 元,公告费840 元,由被告乔忠先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邓素兰、李明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811 民初 2710 号]民事判决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南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仇欢欢、范洪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811 民初 2711 号]民事判决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南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洁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东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11 民初 2718 号]民事判决书,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南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陈店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东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11 民初 2719 号]民事判决书,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南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焦文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东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11 民初 2720 号]民事判决书,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南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邹城新希望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强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胡元海、黄兴华:本院受理原告王照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宗楠:本院受理原告毕震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长志、杭文青:本院受理原告马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心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吴士乾:本院受理原告卢庆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9)鲁0883 民初 4037号)、原告邵新华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号:(2019)鲁0883 民初 4038号)等两案,现依法分别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孔飞(相张飞)、张申秀、周娟、薛德良:本院受理原告毛新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孔德斌、王嵩、刘晶华: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分别诉孔德斌、王嵩、刘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883 民初 7549 号、(2018)鲁 0883 民初7554 号、(2018)鲁0883 民初 755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矿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伟、段本兰: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883 民初754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矿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周海斌:本院受理原告刁勇诉周海斌、山东振兴建筑有限公司、邹城市圣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883民初741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玉美:本院受理原告马加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83 民初293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杨帆:本院受理原告凤建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83 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徐卫良:本院受理原告方庆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83 民初321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孟凡苹:本院受理原告盛明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83 民初412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李迎新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883 民初 221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连花、董广森:本院受理原告肖贞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83 民初 249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学平、王修祥: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83 民初 154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许广存:本院受理原告崔维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83 民初46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陈庆喜、王万玲:本院受理原告侯婷婷、侯宜标分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883 民初 2576 号、(2019)鲁 0883 民初257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刊登的邹城市人民法院原告赵继营诉李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为:李继民:本院受理原告赵继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9 年10 月 8 日第三版刊登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李慎伟与原告杨开香的公告中,被告应为郭见兵,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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