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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未执行不减刑,律师走进检察院

    “检察官,服刑人员方某已经服刑九年,符合减刑的条件,但是因为判决的财产刑没有被立案执行,监狱不给减刑,您看该怎么办?”4月18日,贾律师走进了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向执检局的检察官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并申请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将该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

    接到律师申请后,牡丹区检察院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方某于2010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中显示,“被执行人方某已于2010年8月9 日送往菏泽监狱”,因为在案件审理时并没有发现方某有可被执行的财产,故法院未依法对判决中被执行人方某的涉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也未对被执行人方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我儿子已经服刑九年多了,本来符合减刑条件,可是监狱无法提供他财产刑执行的证明材料,当初法院的判决书说要没收他个人全部财产,但对这一部分没立案,监狱说了,这会影响到我儿子的减刑。我们一家人老的老、小的小,天天盼着他出来,他也真心悔改了,检察官,你就帮帮我们家吧!”方某的父亲提到这个不成器的儿子是又恨又爱,面对检察官时眼圈都红了。

    “我没有接到法院有关财产刑执行方面的通知和裁定。”方某在亲笔供述中写道。

    “该案的财产刑确实没有移送立案执行。” 监狱管教干警和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肯定地说。

    4月22日,牡丹区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树立正确的财产刑执法理念,尽快对方某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进行立案执行,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方某及同案被执行人在刑事判决生效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建议法院对2010年6月1日以后所有涉财产刑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进行类案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整改,自觉纠正类似问题。

    5月7日,法院对该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表示将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财产刑执法理念,组织刑庭所有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认真学习财产刑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树立正确的财产刑执法理念,履行好财产刑执行工作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将尽快对方某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进行立案执行,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查缺补漏,对方某及同案被执行人在刑事判决生效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目前,法院已将方某财产刑执行案件予以立案,相信那份全家都期待已久的减刑通知书很快就会到来。

    马静  王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