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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检察院

发出首份检察官告知函

    近日,商河县检察院为严格贯彻执行《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山东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充分发挥检察官告知函的独特优势,发出首份检察官告知函,依法纠正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刑期计算错误的内容。该项工作作为案件化监督纠正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了检察机关监督履职“看得见,摸得着”,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王嘉铎  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