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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检察院公诉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月4 日,邹平市法院开庭审理,由邹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等人污染环境案,邹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杜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庭支持诉讼。这也是邹平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明,2017年11月28至2018年2月1 日,陈某、贾某、李某、吴某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邹平市临池镇凤凰山的厂房内,非法生产成品丙二醇 68 吨,使用原料丙二醇残渣235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清洗反应釜铁罐和装原料的铁桶的废液直接排入生产车间西侧的两个土坑内。经鉴定,涉案的原料、铁桶、废液等危险废物均为有毒物质,可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为35.16万元。

    邹平市检察院认为,陈某、贾某、李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贾某、李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案发后至今,危险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受污染的土壤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状态持续存在,应当对其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环境侵权责任,遂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向邹平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陈某、贾某、李某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相关检验检测鉴定费用共计55万多元。

    庭审中,杜波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并对陈某等人进行了法庭教育。杜波强调,本案的起诉,不仅仅是要追究陈某等人的法律责任,而是旨在对包括陈某等人在内的所有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者敲响警钟,使其明白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杜波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的在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心、关注、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共同努力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陈某等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和相关检验检测鉴定费用。邹平市法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