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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5日

    王斌斌、宋婷婷:本院受理原告袁青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4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韩福涛: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韩艳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8)鲁0784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潍坊众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潍坊永拓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双龙冷藏有限公司、胡国华、赵利玲、牟林春、沈健一、李伟伟: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良辰金火焰经贸有限公司、潍坊益阳机械有限公司、严华、李颖: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华尔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华尔置业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本院受理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常俊中、孙庆玲: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会永、崔延英: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小红与原审被告王会永、崔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衍栋、段红梅、李颖、赵世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敦福起诉你们(2018)鲁0785民初46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岩峰、李敏、宋菲菲、宋合兴、蒋秀云、张立芬、宋合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2018)鲁0785民初4982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守文、孙许花、张杰、曹跃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2018)鲁0785民初4984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郭宗财、张辉、沈汝峰、王艳、李明洋、张颖洁: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2018)鲁0785民初4976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郭宗财、张辉、李强、张海菁: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2018)鲁0785民初4985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岳松涛:本院受理王寿民诉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德运:本院受理原告刘东诉李德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8)鲁0785民初字第23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陈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34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万晓梅、张立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33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周伟刚、刘艳芳、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34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吴世勋、王廷霞、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34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艳伟、山东鲁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韩金龙、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32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桂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32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辉、王晓囡、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36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郎济良、陈建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36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胡春龙、王素玲、潍坊科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宝红、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蒋海华、韩振连、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谭庆旋、吴淑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杨春艳、季祥美、刘国宾、潍坊城市三维空间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杨春艳、潍坊市峰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学成、李兰花、潍坊天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涛、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7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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