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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31日

  • 日期: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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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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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军堂、刘美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美丽的起诉。并同时向被告胡军堂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胡军堂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137.64元、利息29123.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327.24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合计134588.64元;二、被告胡军堂继续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信用卡欠款利息(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欠款本金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胡军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992元、公告费1550元,合计4542元,由被告胡军堂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孙淑君、孙永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孙永林的起诉。并同时向被告孙淑君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孙淑君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8076.81元、利息12833.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06.13元,合计64115.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03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2803元,由被告孙淑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于蕾、肖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对被告肖彤的起诉。并同时向被告于蕾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于蕾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7608.87元、利息6785.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46.27元、手续费453.6元,合计36593.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15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2115元,由被告于蕾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4618.4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65.33元,合计25783.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45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1695元,由被告王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时向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时向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591.13元、利息5921.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37.33元、手续费104.1元,合计37353.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34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1984元,由被告时向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于永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于永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9881.65元,支付利息9804.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17.87元,合计52004.37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350元,由被告于永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郭玉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郭玉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440.02元,支付利息6387.4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96.16元、手续费5元,合计37528.65元。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1988元,由被告郭玉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曲翊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曲翊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0910.35元,支付利息18295.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80.93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2月3日),合计72187.12元,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信用卡欠款利息(以上述欠款本金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605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3005元,由被告曲翊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永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永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4872.57元,支付利息13145.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170.42元,合计71188.17元。案件受理费1580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830元,由被告李永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云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2458.17元,利息8196.3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13元、手续费983.16元,合计54050.64元。案件受理费1151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401元,由被告王云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姚喜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姚喜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7492.75元,支付利息9560.4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96.35元,合计49249.53元。案件受理费1031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281元,由被告姚喜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成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成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7905.41元,支付利息6143.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10.94元,合计35659.41元。案件受理费691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1941元,由被告王成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祁爱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祁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1782.94元,支付利息4509.8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62.34元、手续费917元,合计28972.14元。案件受理费524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1774元,由被告祁爱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栾德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栾德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4844.72元,支付利息10579.2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27.36元,合计58051.31元。案件受理费1251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501元,由被告栾德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徐宏莉、董任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对被告董任安的起诉。并同时向被告徐宏莉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徐宏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4941.01元,支付利息5694.5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51.73元,合计32087.3元。案件受理费602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2002元,由被告徐宏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张海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8187.35元,支付利息21836.7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35.89元,合计94059.97元。案件受理费2152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3402元,由被告张海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高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高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8996.84元,支付利息8688.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06.49元,合计49991.4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高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孙广海、林化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林化平的起诉。并同时向被告孙广海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孙广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2998.54元,支付利息5958.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11.8元、手续费409.3元,合计30678.63元。案件受理费567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967元,由被告孙广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济南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4日登记核准的济南市中会友建筑工程机械销售部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03600292487)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元峰律师所持有的律师执业证证号为13701201210411465,流水号为10899171,不慎丢失,声明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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