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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1日

  • 日期: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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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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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州市威亚制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新国、刘忠才、王瑞禄、郄光美、郝学禄、祝景明、杨金梅、刘群、郭振军、黄维臣、武冠忠、王素华、郭文利、张杰、赵国利、李树柏、杨景香、左翠连、张世发、许彦等二十人诉你单位买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威亚制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立波、孙璇璇、张同杰、卞海磊、狄明霞、堂德毅、孙彦军、杨庆蔚、孙永胜等九人诉你单位买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威亚制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锡成、胡德安、夏善勇、赵海燕、贾兴梅、申淑兰、张加速、孙志红、张林等九人诉你单位买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威亚制革有限公司、青州市弥河镇人民政府、青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迁禄、王国祥、徐显光、张继香、韩其德、王永利、王丽霞、王学军、赵欣远等九人诉你单位买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孟智:本院受理原告相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鲁0781民初29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邱国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少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781民初31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苏文胜、肖青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沈坤、郑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十六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沈坤、郑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石东珍、杨召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石东珍、杨召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徐伟、李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徐伟、李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单位及马红村、马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单位及马红村、马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丽津、刘英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丽津、刘英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丛仁、方春艳、王晓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丛仁、方春艳、王晓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家喜、郭建光、周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家喜、郭建光、周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唐经宝、张传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唐经宝、张传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召月、石东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七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召月、石东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单位及李功平、王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单位及李功平、王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娜:邓玉庆诉赵子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终123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6月6日刊登的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被告为山东晨阳华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通元化学有限公司、蔺全英、陈全政的公告中,“(2017)鲁0705民初21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应为“(2017)鲁0705民初21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2018)鲁07民辖终83号民事裁定书”,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8年5月18日刊登的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被告为杨洪峰的公告中,“(2018)鲁0705民初1231号”应为“(2018)鲁0705民初1321号”,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本人张芹(身份证号:370121196808093448)所持鲁能领秀城14区A-1-1551车位合同与发票不慎丢失,声明挂失作废。

    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伟豪所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717201610251628,流水号No.10467060)不慎遗失,现声明挂失作废。

    徐涛遗失山东宏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具收据票号3001103,票号3001183,合计金额贰拾贰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挂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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