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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5月30日

  • 日期: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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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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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栾波、栾恩生、马小璐、李静、张猛、林坤: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执监74号、41号执行裁定书、(2018)鲁0786执68号、5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2014)高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2013)高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王乃全:本院受理郭立峰诉你、魏同政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魏同政不服本院(2017)鲁0786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已预交上诉费,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寿朋诉被告张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6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武际波:孙晓亮与刘斌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刘斌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6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8年7月19日9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际波:孙晓亮与刘长军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刘长军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8年7月19日8时45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梦楠:本院受理毛振明与你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6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刘万会、薛敬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万会、薛敬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沈桂花:本院受理原告冯立华诉被告沈桂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夏光明、王明亮、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陈汉森:原告孙晓全与被告刘宝英、郭继福、荆月芹、陈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福联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14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范宣森、薛丽:本院受理原告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你们(2018)鲁0785民初1319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培升:本院受理原告刘霞起诉你(2018)鲁0785民初1157号车辆维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时亮、袁成梅、高密市源森木业有限公司、高春红、李源森、赵金森、李燕: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衍国、王瑞华、李衍会、范作娥、贺志军、田淑莲、贺志民、范金花、贺志良、郑跃云: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范金波、刘梅英、臧贻民、杨松花、范作玉、柳洪芹、范作田、邱广英: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范作玉、柳洪芹、臧贻民、杨松花、范金波、刘梅英、范作田、邱广英: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邱彦明、禚淑花、邱文福、孙宗娟、刘坤英、邱兆仁: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臧贻民、杨松花、范金波、刘梅英、范作玉、柳洪芹、范作田、邱广英: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臧贻有、房岩青、逄子义、杨春兰、臧贻连、王连美、范金朋、赵月杰: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曹峻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9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薛盛文: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13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从良、高洪伟、孙洪富、侯艳红、郝锡军、李瑞香、高志合、尹秀芹、张森、侯树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16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宋栾英、李刚、李付春、王玉芹、贾瑞顺、张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16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栾后波:我院受理的原告闫美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决定对栾后波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百脉湖大街888号8幢10号、12号二层营业房进行评估。本院定于2018年7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我院拍卖大厅,依《司法评估机构名册》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并定于2018年7月27日对评估财产进行现场勘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聂明传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由山东同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领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桑爱云、陈月山:本院执行的郑光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恢1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崔跟章、李增娟、潍坊市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述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武法刚、王相芳、武神州、刘文文、李鑫、武梦竹、武春莲、刘新立: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亓成东、孙霞、亓传仁、李翠兰、亓增亮、满路梅、亓良聪、李红彦: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秦庆玉、王景东、刘汉刚、李爱英、秦杰、丁胜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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