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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检察院

对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

  • 日期: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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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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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家庭教育问题,贯彻落实亲职教育制度, 5月 16日,乳山市检察院未检科对涉嫌寻衅滋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监护人开展了第一期亲职教育培训。

    2017年4月9日 13 时许,孙某某(未成年人)的父亲孙某庆与刘某某在乳山市夏村镇炉上村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地因琐事发生撕打,与孙某庆同去工地的孙某某因其父亲被打,纠集宋某某、宫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等四人 (均系未成年人)于当日 14时许到建筑工地无端滋事,将刘某某的面包车及工地板房毁坏,经认定损失价值为6439元人民币。乳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3月29日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承办人在办理该案时,了解到案发当日孙某庆需要到工地处理事务,因饮酒不能骑摩托车,遂让孙某某骑摩托车载其到工地。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对孙某某纠集他人来工地滋事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导致孙某某等5 人涉嫌犯罪。“子不教,父之过”,孙某某的犯罪与其监护人监护能力缺失、家庭教育不当有着密切关系。为净化孙某某的成长环境,提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经孙某某监护人同意,未检科对孙某某的监护人制定了为期4个月的亲职教育计划,从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规律、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家庭监护责任等方面提供教育方法指导。

    亲职教育结束后,孙某某的监护人表示:“通过这次教育让我们认识到了平时在管教孩子中存在的失误,以后一定会严格按照亲职教育计划认真学习,努力做合格的父母!非常感谢检察院!”柳英华  纪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