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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18年4月11日

  • 日期:20180411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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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兴军: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328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星: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民初328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忠: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 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谢术松、吴耀清: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364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吕继财、吴军霞、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 民初49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晓东、王小花、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264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志芬、张培栋、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 民初48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爱红、刘明华、李爱军、董本辉、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 民初 49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永峰、石群: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36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国斌、窦珊珊、曹瑞芹: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 民初 239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金鑫、王桂莲: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238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维玲、齐玉林、牛学锋、苑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82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管建波、宋芬玲: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 民初28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建武、沈国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121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谭世全、徐丽丽: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徐寿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 0705民初 322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月梅、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月梅、高文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高文涛对(2017)鲁 0705 民初899 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联阳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万里道轨有限公司、潍坊正博经贸有限公司、王爱华、孙国会: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314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联阳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万里道轨有限公司、潍坊正博经贸有限公司、姚克军、王晓杰: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314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辰和物资有限公司、潍坊北海冷轧板有限公司、姜莉莉、陈军: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民初314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郑彬:本院受理原告张广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隋召海:本院受理原告谭永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25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不准原告谭永霞与被告隋召海离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梨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国华、林蕾、曹振中、马海燕、高庆海、琚总梅、潍坊子川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潍坊新利科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 民初 364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30 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 (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范永涛、贾文美、董重吉、梁冬梅、房龙飞、房崇富、于兴荣: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民初 34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田云丰、王志华、田润杰、王金彩: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山东马腾实业有限公司、田云丰、王志华、田润杰、王金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山东马腾实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2709 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凤利:本院受理原告朗秀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303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泽智:本院受理原告王桂荣与被告李泽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15)奎民一重初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丁三滨: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23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 00 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 (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 A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浩、刘文伦、杜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 24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 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 (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中治、林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民初 25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5 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 (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季明志、冀聪聪: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 250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5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 (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久明:本院受理原告杨德玉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时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海涛、刘晓东:本院受理原告王翰林与被告王海涛、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8 年 3月 23 日刊登的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钱长勇与被执行人齐向东民间借贷纠纷公告中,“齐长东”应为“齐向东”,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青岛多加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一份,证书号码为:证书号E183702032850006,AQSIQ172476206,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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