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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2月28日

  • 日期: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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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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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9233881,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出票人为潍坊鸢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鸢城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日的潍坊银行昌邑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昌邑市人民法院

    陈新安:本院受理原告孙晓亮诉你与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6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5800元,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李连英、山东安丘泰隆农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姚春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丘市人民法院

    徐建庆、朱建英、孙加宝、邱世兰、鞠海斌、徐建秀、徐建晓、武瑞: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绿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城市人民法院

    赵大伟、由增芳、范合森、苏波、孙清君: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殷高峰、鞠汝、于育才:本院受理于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殷高峰、鞠汝所有的位于诸城市丰茂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场院落及地上附着物(及土地使用权)一处进行了评估,现已作出鲁弘估字(2018)第0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284932元,现予公告送达,并同时公告送达(2016)鲁0782执70-2号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0日内,可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玉海、张霞、马春明:本院受理孙爱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山东信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张霞所有的位于诸城市和平街69号玉山名流文化苑B段112号、113号进行了评估,现已作出山东信德房估字[2018]2009号,评估价为2 379 838元,现予公告送达,并同时公告送达(2016)鲁07802执2499-3号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0日内,可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爱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杨传军、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赵长风、赵兰军、韩岳岭、赵秀花:本院受理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少英、袁忠刚、武传声、秦丽爱:本院受理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素珍:本院受理原告刘安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朱先钢:本院受理李敬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申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新光、王麦青、王松:本院执行的(2018)鲁0702执138号刘美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鲁0702执1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聂在林、李红云、李旭东、李美秀、李作营、官秀华:本院执行的(2018)鲁0702执75号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鲁0702执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作清、于晓娜、李国年、卜秀英、李作秋、刘玉香、赵成换、李翠平:本院执行的(2018)鲁0702执76、77、78号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鲁0702执75、76、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陈会隆:本院执行(2018)鲁0702执193、194号田士军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2执193、1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7日内到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文成: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家欣、闫凤: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嘉时弘毅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霞、李永生、吕秀芳:本院受理潍坊城市三维空间投资有限公司(税号:91370700684807103C)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晓昌、胡祥梅、吕延安、吕爱田、路情情、刘栋:本院受理潍坊 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税 号:91370700057931201J1-1)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吕延安、吕爱田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民辖终33号民事裁定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善永、郭纱纱:本院受理潍坊城市三维空间投资有限公司(税号:91370700684807103C)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大钢热电燃料有限公司、王继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黄保能:本院受理原告杨静诉被告黄保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治军、杨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纳税号:913707008654241879)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望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苏新:本院受理原告马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嘉实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王秀东、董成林、孙国栋、郭玉萍、付昕、王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号:91370700057931201J1-1)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孟繁智、刘永、张海芹、刘洪喜、孙美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号:91370700057931201J1-1)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旭日、王光吉、郭维荣:本院受理闫升先诉你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世军:本院受理原告许晓玲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庞清波、王英杰、刘军、杜东艳、朱志学、孙秋华: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机构代码:91370700057931201J)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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