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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月31日

  • 日期: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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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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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纪堂:本院受理原告刘乃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肖凡顺:本院受理原告蔡召梅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新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文波、孙波、孙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及李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文波、孙波、孙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及李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文波、孙波、孙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及李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崇康:本院受理原告王中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苏占海:本院受理原告郎需成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4民初2098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彭军霞、吴永强、潍坊市晟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洪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田娟、潍坊新方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于子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陈国秀、林细萍:本院受理原告周瑞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54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红芳、管太长、孙浩:本院受理原告周洪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1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磊:原告范照辉与被告孙旭洋、傅余波、张磊、第三人高志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单伟、单连坤、王爱梅: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敏与被告单伟、单连坤、王爱梅及第三人孙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孙明夏、张新华:原告李艾花与被告孙明夏、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时中永、田志月:本院受理原告刘云龙与被告时中永、田志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彭超:本院受理原告薛庆安与被告彭超、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单纪华:本院受理曹学选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德运:本院受理原告常合太、常德胜诉李德运、高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7)鲁0785民初字第48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佳:本院执行的李风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高密志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高志诚评咨字[2017]第012号及本院(2016)鲁0785执1589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书载明:刘佳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谭伍屯上村凤凰大街(西)3068内第五排5号楼1幢住宅房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41721.41元。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刘佳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谭伍屯上村凤凰大街(西)3068内第五排5号楼1幢(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29974号)房屋一套。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节假日顺延),逾期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薛丽、范宣森: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锦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薛丽、范宣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宗成、李秀艳: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现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马海布都莫:本院受理原告孙金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马永朋、杜晓杰:本院受理原告刘德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2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清艳、邓撰昌:本院受理原告于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4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钟永捷、王玲君:本院受理原告张安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2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东儒电脑刺绣厂、范坤、王凌云、高密市修坤手套加工厂、门修坤、李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东儒电脑刺绣厂、范坤、王凌云、高密市修坤手套加工厂、门修坤、李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宏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高密市孚阳太阳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宏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高密市孚阳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赵科学、李瑞娟:本院受理原告李丹明、侯成与被告赵科学、李瑞娟、第三人杜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曹新凯、徐艳:本院受理原告苏波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现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县胸科医院、阿瓦提县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瓦提县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第三分公司、李庆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5民初第22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26日以(2017)鲁15执141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绿森苗木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5执1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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