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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月3日

  • 日期:2018010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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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兰陵县中联实业有限公司、张联中、苍山县鑫润种植专业合作社、苍山鑫联商贸有限公司、郯城中骏商贸有限公司、郯城县鑫联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朱建国、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山东同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被上诉人张丽华、原审被告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兰陵县中联实业有限公司、张联中、苍山县鑫润种植专业合作社、苍山鑫联商贸有限公司、郯城中骏商贸有限公司、郯城县鑫联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朱建国、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3民终2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守玉:本院受理原告顾邦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29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临沭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靳绍飞:本院受理原告周建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27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坪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陈凡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郭相磊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临鸿评报字(2017)第028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经临沂鸿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平邑县明德花园18号楼1-3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平房权证2011字第002633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8363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有异议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则依法对评估物进行拍卖。

    平邑县人民法院

    林德锋、王美华:本院受理原告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德锋、王美华、崔效森、麻厚莲、祝东、闻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312民初416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张连君、张涛:本院受理上诉人陈修礼、徐淑萍与被上诉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李加刚、张连平、张涛、张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民再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5)临罗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陈修礼、徐淑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文善: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新恒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郯城县人民法院

    王海洋: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树强与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民终5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彬、高元根:本院受理上诉人高超与被上诉人高见、高超、高元根、平邑县仲村镇东乐里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高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学军、邵常金、张中正、赵祥龙、李洪志、吴冰:本院受理上诉人梅超与被上诉人万学军、邵常金、张中正、赵祥龙、李洪志、吴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民终59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芹:本院受理原告刘祥萍诉你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29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孙永军:本院受理上诉人芦纪贤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孙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临商终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善祥:本院受理原告臧明苗、李德东、李德峰、李艳艳、李从安与被告李善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29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李瑞:本院受理上诉人匡西英、杨国利与被上诉人山东省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袛民、李瑞、侯振奎、张晓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民再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匡西英、杨国利预交的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振玲、王广武: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杨进坤因与被申请人周振玲、王广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13民再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5)沭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益芳:本院受理原告杜建娜诉招远市丁星刀具厂、宋伟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举证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招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招远市人民法院

    胡佰祥: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不执行烟台市莱山区红旗东路15号6号楼1501号房产,本院已受理。因你们送达不到,现公告送达(2017)鲁06民初5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创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可鑫: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你们烟台创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可鑫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无效、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判令你们返还烟台市芝罘区东风里17、19、19-1、20、27号总计建筑面积2277.13平方米的商品房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过户至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本院已受理。因被告送达不到,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民初5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占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被告吕占涛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7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阳市人民法院

    霍钰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诉你和烟台光熠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栖霞市人民法院

    寿光青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刘洪刚、徐志瑛、孙国栋、王立新、张蕾、李荣俊: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景修:本院受理原告李学修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薛茂林、宋树真、王成全: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炳志、董在芬、魏在平、魏炳明、张在玲: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炳志、董在芬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8 218.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魏炳志、董在芬以借款本金数额6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魏炳明、魏在平、张在玲对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炳志、董在芬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1 756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共计2 356元,由被告魏炳志、董在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宋丽萍、肖旭亮、别小龙、陈成慧、陈伟、赵燕: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俊国、张秀荣、刘李陶、黄宁宁、刘道伦、刘桂霞: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博、赵圣梅、徐飞、林学英、高继会、赵领、李兴军、单萍萍、马孝刚、孙芹: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博、赵圣梅、徐飞、林学英、高继会、赵领、李兴军、单萍萍、马孝刚、孙芹: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12月19日刊登的莒县人民法院原告为于有玲诉姜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中“姜成军”的名字应为“姜万军”,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李俊河所持绿地地产济南东城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10日开具的号码:6005898金额:壹万元,购绿地城b7-1-1602室定金收据一张不慎丢失,现声明挂失作废。

    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CIQ 品质证书和健康证书各一份,证书号码为:217000004082563002,AA2246537;217000004082563001,AA4129898,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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