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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擅自脱离监管检察监督促依法收监

  • 日期: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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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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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张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擅自脱离监管“自由”了一个多月,结果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彻底失去了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两年。2017年5月23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告知张某《刑罚执行期间义务须知》,并交予市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本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登记的张某一直未按照规定前往,直到2017年8月22日,张某才出现在市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此时其脱离监管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

    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派驻社区矫正管理局检察室工作人员履行日常监督时发现这一情况,认为张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且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应当依法收监。据此,向市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向原审法院发出《撤销张某缓刑建议书》。经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撤销了张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并将张某交付监狱执行原判刑罚。市南区检察院派员对收监交付执行活动开展了同步检察监督。

    “该案是市南区检察院派驻社区矫正管理局检察室履行日常刑事执行检察协作、监督、管理职能的一个缩影。”该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于楷介绍到。今年来,市南区检察院为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密切与区司法局的工作对接,在市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挂牌设立了派驻检察室,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合普法、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和联合会商机制,对职务犯罪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新入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等重点人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派驻社区矫正管理局检察室,开展实地走访、电子腕带监控、教育约谈、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的监督活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权威。这一创新之举使得市南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走在了全市的前列。

    “由市南区检察院监督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的工作,不仅起到了规范司法行政部门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作用,更有效推动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说。

    在监督刑罚落实情况的同时,派驻社区矫正管理局检察室也不忘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他们与司法局共同建立了全市首个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司法救助机制,今年已向家庭困难、认真悔改的安某等三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使他们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于楷  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