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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法院罚金会怎样?

  • 日期: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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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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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不是一封“特制”的执行通知书被狱警递到刘某手中,刘某还以为可以将2000元的罚金就此糊弄过去。而执行通知书附录上“将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范围,对于财产刑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的话,则一语惊醒了狱中人。

    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数额不多,但刘某及其家人就是拖欠不交。刘某被判刑后进了监狱,刘某的家人对于刘某的所作所为深感耻辱和愤恨,拒绝为其缴纳罚金。

    2017年10月初,刘某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的一沓执行材料,发现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财产刑判决将影响办理减刑、假释。此时刘某已经收监近两年了,面对剩下17年的铁窗生活,刘某心中无比焦虑。为此,刘某联系了自己的母亲,表明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请求母亲帮自己交上罚金,争取减刑。虽是逆子,也是亲儿。见儿子有所悔悟,刘母于近日来到法院结清了罚金,至此拖欠近两年的罚金成功执结。

    【法官说法】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附加刑。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大部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犯罪情节结合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确定的罚金数额一般都是犯罪人有能力缴纳的。有能力缴纳却不缴纳,会被认定为犯罪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而且即使主刑履行完毕,出狱后附加刑并不会消失,人民法院可强制要求其缴纳,并在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追缴。但如果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或者确实家庭有困难不能缴纳的,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执行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吕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