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公告 中缝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15日

  • 日期:2017111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张利全(曾用名张利泉):本院受理原告王本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阳市人民法院

    烟台先锋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波诉你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7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阳市人民法院

    温秀华:本院受理李洪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华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凤城街道芝芳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同意将被执行人芝芳村村委会位于村西北方向东凤大道西、海翔路北15.1亩土地30年承包经营权作价67950元(评估价格)抵偿相应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现予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间如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人员或单位向本院说明。联系人赵胜东,于子涵,电话05353222168

    海阳市人民法院

    张青:本院受理李建诉你、冯平修、张庆兰、冯春修、张海宽、冯聪聪、冯修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425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被告冯平修、张庆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齐河县人民法院

    李未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5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冯传雷:本院受理原告冯明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宣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冯传雷:本院受理原告冯学臣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宣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冯传雷:本院受理原告冯学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宣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范光郢、于光军:本院受理原告穆修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辖终164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宣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孙奉泉:本院受理原告孙奉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5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宣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冯传雷:本院受理原告冯新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5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第一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王振兴、王少滨:本院受理原告宰德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宣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胡卫东、齐河县众诚石料厂:本院受理原告曹承国诉被告胡卫东、齐河县众诚石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42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赵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胡卫东、齐河县众诚石料厂:本院受理原告阮同勇诉被告胡卫东、齐河县众诚石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425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赵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张同新、郑万才、张修忠(曾用名张军)、张同忠:本院受理原告泮太华诉被告张同新、郑万才、张修忠(曾用名张军)、张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425民初304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齐河县人民法院

    郑海军、王长宝:本院受理原告赵玉云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5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宣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王建东:本院受理上诉人付振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4民终16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候风青、李玉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高自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高自刚、高自强、殷永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1427民初20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被告高自刚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和判决。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张庆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宋明立、王士文、张庆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1427民初20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被告张庆坤对3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和判决。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张庆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王士文、宋明立、张庆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1427民初20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被告张庆坤对3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和判决。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张庆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张庆坤、王士文、宋明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1427民初20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被告张庆坤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和判决。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孟凡永、蓝花、孟凡彬、刘焕青、孟庆国、于秀珍、杨丙军、张春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427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苏留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邵可勇、闫艳、孙传福、曹双年、曹学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董永厚、董专哥、董新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夏津爱购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韩文芬: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苏立:本院受理原告张殿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张汝法:本院受理原告于印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427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盛店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施娟、沈锡华: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就(2017)鲁1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乃景、李宪国: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会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成武县人民法院

    更正

    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公告宋修乐诉林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林志晓”现更正为“林治晓”,特此更正。

    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在山东法制报公告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隋典轩、陈永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中案号“(2017)鲁1083民初330号”更正为“(2011)乳城商初字第330号”,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11月1日刊登的齐河县人民法院宋申正诉潘富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应将“潘富国”更正为“潘付国”。特此更正。

本版主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