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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0日

  • 日期: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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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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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斌:原告刘忠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24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忠泉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05年4月24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息计算);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赵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阴县人民法院

    枣庄志远置业有限公司、王柏华:本院受理原告路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你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你们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王荣荣、卢圣波:本院受理原告姜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王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河借款本金195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卢圣波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88元由你们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10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山东歌舜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湖南千金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志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德亭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张曰岭、顾延强、徐有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玉宝与被执行人赵五星、张曰岭、顾延强、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五星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4号楼3单元103室房产,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后案外人徐有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房屋是其与赵五星离婚前的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约定该房产归徐有美所有,要求本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鲁0103执异第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3)市执字第88-3号执行裁定书。对此,申请人陈玉宝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因目前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人陈玉宝作出的复议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载明:一、异议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执异第77号执行裁定书。二、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拍卖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一审法院审查徐有美提出的执行异议时,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对徐有美提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非实质性的审查。而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地认定,显然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执异第77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磊: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你及被告刘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被告李磊、刘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敏货款75610元;二、被告李磊、刘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敏以7561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李敏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1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邢大虎: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修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91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晓鲁:本院受理的(2017)鲁0103民初6040号原告姜庆福诉被告吴晓鲁、孟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相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及证据等诉讼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倪维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49943.84元、利息7399.54元、滞纳金2881.08元,合计60224.46元(截止2017.7.3),按贷记卡章程约定计收的利息、复利、滞纳金继续计算,并追偿至本案全部本息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戴炳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02民初36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涛:我院受理的原告宋希红、邢文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1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希红、邢文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宋希红、邢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张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综合保税区丸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新捷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16)鲁019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克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承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彩票欠款30500元(人民币),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2017年8月1日为76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遥墙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爱军、王冠男、王智鑫、济南瀚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召朋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7)鲁0102民初37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原告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爱军偿还侯召朋借款本金170万元;2、判令王爱军向原告支付利息(具体为:自2017年5月20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自2017年5月26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自2017年6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自2017年5月8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王冠男、王智鑫、韩永红、张荣丽、济南瀚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姚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宪印:本院受理原告刘得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2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宪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得文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李宪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得文借款利息93082元。三、被告李宪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得文自2017年5月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 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原告刘得文负担600元,被告李宪印负担10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马兴贤、李贤芸:本院受理原告李维镇与被告马兴贤、李贤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桥区菲力特遮阳窗饰经销处与被告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9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常飞: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03民初1531号民事裁定书(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龚兆平:本院受理原告赵艳荣诉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更  正

    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5日在山东法制报第四版刊登的公告,案号为(2016)东仲字480号,开庭日期更改为2017年11月21日上午9:00。

    蓬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在山东法制报第三版刊登的褚建鹏诉蓬莱红日机械有限公司、李翠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本院受理原告褚建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面的内容全部更正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84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在《山东法制报》第4版第四列第九项刊登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公告中,其中“青岛恒智博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更正为“青岛昇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山东法制报》2017年9月4日(总第6590期)发诉主文原文为“韦亮、宫婷婷、青岛鑫海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更正为“韦亮、宫婷婷、韦学林、周小安、青岛鑫海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特此声明。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刊登于公告版的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公告台头“迟京斋”应为“池京斋”。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9月12日刊登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公告中,被告“范晓华”应为“苑晓华”,被告“曹玉见”应为“曹玉贝”,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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