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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1日

  • 日期: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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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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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德梵肥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于明霞、被上诉人无棣晨阳农资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2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万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孙秀玲、孙理建、王乃章、孙振涛、刘晓、王立英: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秀玲、孙荣祥、崔新政、孙振涛、崔逢玲、崔瑞玲: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秀玲、孙荣祥、崔新政、孙振涛、崔瑞玲、孙理建、刘晓: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海得利印刷有限公司、潍坊隆福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潍坊鲁青纸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晟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永拓化工有限公司、刘海军、郑晓青、牟林春、刘易然、王凤仙、尹健、李翠翠、尹长红: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天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鑫铭源建材有限公司、潍坊九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潍坊众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禚焱、何茂莲、郝金彩、曹新义、梁国卿、王卫东、张建芹: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青州嘉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盛国光、张波: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冯世臣、郑瑞芳:申请人王瑛蕾与你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复印件、异议权利告知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并定于异议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举行听证。逾期将依法处理。

    青州市人民法院

    郄爱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诉你、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博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祥宇胶业有限公司、吴永茂、王芹: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赵厚祥、丁厚霞、青州市精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振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郭芳春、闵延青、段升卫、李桂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2133、2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傅红、陈斌、郭生枝、王立娟、赵建立、刘珍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孙福东、孙兴华、刘春香、姜在义:本院受理杨伟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董永礼:本院受理原告董洪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民终2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耀江、李英华、赵世学、刘爱菊、张艳才、宋艳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蒋茂蕾、李美玲:本院受理原告朱秀明、蒋燕雨诉你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分割被继承人蒋浩的遗产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00分在本院稻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春磊、王振亮、丛士丽: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王世林、刘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布茂蕾、孙月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孟现海、乔新、鲁保兵、张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贺同生、刘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艳、郭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爱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及杨传军、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鑫众捷经贸有限公司、丁桂强、李鲁潍、刘大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辰建经贸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潍坊泰德铖经贸有限公司、刘宏伟、郎丰秀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鑫众捷经贸有限公司、李鲁潍、丁桂强: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辰建经贸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潍坊泰德铖经贸有限公司、刘宏伟、郎丰秀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六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辛国富、王红果、辛国香、王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孙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丁桂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及丁长滨、丁长松、刘加梅、丁长军、孔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殷继芹、张庆硕、王海霞、吴敬艳、张刚: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潍坊昊佳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世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鑫博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孙世东、张甲亮、李荣、陈昔阳、李淑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延东、辛国梅、周立城、王克洪: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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