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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日

  • 日期: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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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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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春雨、范娜:原告闫秀云与被告杜春雨、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50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董力、李文:原告吕清堂与被告董力、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5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田勇、褚国旗、田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国宾、季祥美:本院执行的刘光山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付浩:本院受理原告黄云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唐帅:本院受理原告朱喜凤诉你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家事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制度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李振宇:本院执行的任佳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霞、王建卫、王婵、杨桢、王建磊、王金燕、潘向强:本院执行的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武泽明:本院受理原告苟延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望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赵文宝:本院执行的于鑫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苏现勇、王有利:本院执行的林志勇与你们承包酒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4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陈建东、于佳、李富年、张秀英、李云波、宋立琴:本院执行的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穆德法:本院受理原告马隽诉被告穆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佃庆、刘晓亮、潍坊市奥力宝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3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包宏亮:本院受理程建芳诉你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彤昌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特耐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犇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潍坊益荣纺织有限公司、于峰涛、张海燕、李宝英、于友信、牟作辉、庞京美、蒋冬艳、刘宏国、蒋秋艳、丁雪莉、王信军、王宽海、李秀梅、于锋军: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大连维多利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鑫丰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寿光丽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鸿昌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丽豪商贸有限公司、尹华、赵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尹华、赵丽不服本院(2016)鲁0783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浩然:本院受理原告丁秀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田柳人民法庭领取(2017)鲁078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诉被告你、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丽萍、肖旭亮、别小龙、陈成慧、陈伟、赵燕: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5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丽萍、肖旭亮、别小龙、陈成慧、陈伟、赵燕: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5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吉宏、刘伟、李振、曹媛媛、张守海、张际宝: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1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崇康:本院受理王中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织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琪:本院受理杜晓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织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高青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秦炜明、于传芝: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岱执字第9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岱执字第909号执行裁定书(成交裁定书),泰安市泰安光彩大市场中心区1#-4号房地产【土地证号:泰土国用(2009)第D-0120-0350号,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151955号】的所有权裁定给买受人李焕勇所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泰安泰山速度赛马场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鲁0911执字1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2006)厦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宋宪银、高秀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学胜申请执行(2013)岱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911执1024号一案的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杨逢芹、杨化振、梁兴旺、吕昌峰、李素会、王庆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庆芹、龚土芬申请执行(2014)岱民初字第3111、29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岱执字第1482、1483号一案的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2017年6月5日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耿传波、孙立秀、梁红军(2015)岱执字第524、89号之二交付房产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中,现将“逾期我院依法将该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刘延超”更正为“逾期我院依法将该房产裁定给申请人张传平占有使用。”

    本报于2017年4月13日2-3版中间法院公告刊登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为王国涛、潍坊鹏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告中,“潍坊鹏泰商贸有限公司”应为“潍坊朋泰商贸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6月1日3版刊登的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陈为雍的公告中,“林祥宝、潍坊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周传兵、周而春”应为“林祥宝、潍坊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周孙兵、周而春”特此更正。

    济南市中隆达鑫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7年4月10日在本报刊登的《声明》中:1706-1更正为1701-1,0911141706-1更正为0911141707-1。

    遗失声明

    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丛占臣所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不慎丢失,执业证号1370619931084587,声明挂失作废。

    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丢失一份已加盖我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ZL1004571,丢失日期为:2017年6月28号。声明作废。

    房屋所有权人张学敏挂失坐落于商中路北端房产证号为商房权证城字第01059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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