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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26日

  • 日期: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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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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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宏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你、镇江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镇江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寿光市人民法院

    于玲:本院受理原告孙文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宋树梅:本院受理原告肖子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田柳人民法庭领取(2017)鲁078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杨山成:本院受理原告张秋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孙思川:本院受理原告仪新想、李丽丽诉你、张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国华、李建华、李全成、李国栋、曲丰叶、潍坊市舜和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李道静以受让该债权为由,请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2017)鲁07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李道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固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与你及王宝山、鞠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宝山、鞠运娟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7年9月13日08时45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金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国、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山恒源【2017】鉴定评字第83号车辆价值评估鉴定书和本院(2017)鲁0791执7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和车辆价值评估鉴定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对车辆价值评估鉴定书如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车辆价值评估鉴定书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依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东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英、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山东恒源【2017】鉴定评字第92号车辆价值评估鉴定书和本院(2017)鲁0791执7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和车辆价值评估鉴定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对车辆价值评估鉴定书如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车辆价值评估鉴定书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依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荣娟、张秋涛: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明诉你们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办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于永刚:本院受理辛桂喜诉你及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王桂芳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办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谭静:本院执行的(2017)鲁0702执235号杨军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评估报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第一次流拍,降价后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拍卖日期见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一栋、孙嘉笠、刘家海、王俊荣、胡守营:本院执行的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于月春、徐文祥:本院执行的牟学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郑岩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梁林:本院执行的(2016)鲁0702执1094号林富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一个周二上午9:30前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遇节假日顺延)。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于希文、宋美华、王敬忠、曹晓云:本院执行的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5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马希亮、杨洪庆:本院受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宏运输有限公司、王守丰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朱德强、孙延民:本院受理原告单清海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万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昌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寿光市荷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李江波: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于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制度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宋吉玉:本院受理原告宫海涛诉你、宋庆法、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乳城商初字第57号案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孙月华:本院受理的冷建利诉孙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083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乳山市人民法院

    赵天运、赵爱梅、陈万波、赵雪峰、赵辉、赵天革: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张军、刘淑风、刘均贵、张君生、张晓磊、张永江、于润杰: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李江艳、王一翔、吕晓丹、宋旭东: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姜旭、刘淑娟、李建、姜树功、姜文典、王杰、张志刚: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段会显、秦宪梅、宋洪阳、郭英淇: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于长杰、刘本喜、邢雪君: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李彩玲、张涛、张会岩、张会敏: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张会岩、姜万科、张会敏、张淑翠: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崔永海、杨在美、徐永、刘胜、周明: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周洪岩、姜兴敏、林志刚、王志刚、孙联平、于洪军、林合义: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滕辉、朱少辉、胡明山、姜海涛、于海宁:本院受理的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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