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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9日

  • 日期: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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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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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志宝:我院受理张德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张精武、王雪莲、袁学礼、王玉贞、袁洪军、杨宝兰:本院受理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亓瑞刚、董淑媛、王红梅、孙秀芬、唐魏:本院受理周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邹训田: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祥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宝苓、王春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牛永忠: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凯恩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冷文龙: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志敏、郭中艳:本院受理原告孙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鲁072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曹振中:申请执行人杨新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你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51号1号楼7-401至7-417共17套商务公寓。现依法向你送达第三次拍卖通知,定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10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郑长江、付学霞:本院受理原告闫世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25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沙风:本院受理原告王瑞成诉被告沙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竟存、任光亭:本院受理原告张洪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鲁0725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三洲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与杨仲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田敬花: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古峰、刘兆龙:本院受理原告肖国令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朱西玉: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强诉被告朱西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伟、赵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黄献明、刘国庆、刘永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3445号、(2016)鲁0725民初3483号、(2016)鲁0725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吴明元、刘桂玲: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吴明元、刘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宋世国:本院受理原告许福丽与被告宋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2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学臣、薛玉平:本院受理仇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仇敏诉称:要求张学臣、薛玉平偿还借款四万元及利息一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张学臣、薛玉平:本院受理王金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仇敏诉称:要求张学臣、薛玉平偿还借款四万元及利息一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解清旺、郑国义:本院受理原告韩道法与被告解清旺、郑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1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吴大军:本院受理原告苏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1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爱他美(山东)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你单位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7年鲁0812执字第1050号、第1098号听证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送达之日起第5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举行执行听证,逾期不到庭,即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判。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陈玉军、王滨、陈琳: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812民初22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胡颖、冯茜、白凤印:本院受理原告许广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812民初22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海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德胜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济宁韩德水川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济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济宁路东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水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27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经过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鱼台县人民法院

    乔文明、丰海清、丰丙一:本院受理原告戴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88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陈文庆:本院受理原告黄连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8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姜便周、姜守生:本院受理原告曲阜市恒隆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曲阜市恒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院出具裁定书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1民初7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曲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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