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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6月28日

  • 日期: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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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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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鸿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春雨:本院受理的孙金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执9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2015)高民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耿蕾:本院受理任涛起诉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赵伟光、张友红、孟祥光、王方莉、史灵金、任成娟、尹松华、李凤香、许孟义、沙见美: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乔光满、曹淑美、乔光才、秦玉凤、毕文亮、丁汝兰、梁志娟、兰金友、乔俊兰: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单连坤、王爱梅:本院受理原告于秀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8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金玉、葛雪丽:本院受理原告任德臣与被告张金玉、葛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1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栗祥存:本院受理原告李青山与被告栗祥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志宝:本院受理原告罗传芹与被告高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于同全、张健、王书杰、王术来、刘娟、范坤、高密市玉铭金绣品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大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高密市万达劳保用品厂、高密市北方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立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1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孙淑芳: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你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荆孝峰: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玉家、张玉英、山东御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山东省博兴县兴旺不绣钢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胜芹、潘洪坤、高密市帝宝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小平、李金玲:本院受理单波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薛福坤、殷素花、秦志国、辛玉霞、孙培福、刘淑仙:本院受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善强:本院受理王学良与你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付庆祥、张保祥、张保全:本院受理高密神将保险厂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军海、朱本红、王永国:本院受理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0883民初249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邹城市沃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新安:本院受理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0883民初24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0883民初24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杨茂伟:本院受理原告李道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明虎:本院受理原告黄冬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顾克依、顾克银、邓永连:本院受理原告时迎花、顾静雅、顾静杰诉你们生命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修胜:本院受理原告王修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王现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平德龙:本院受理原告孙秀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赵延安:本院受理原告卢兴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贾莎莎:本院受理原告付洪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应志、王慧: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苏传福、王邵丽: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史殿福:本院受理原告魏新俭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5月24日刊登的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为潍城区沈雪仁画廊的公告中,“潍城区沈雪仁画廊、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为“潍城区沈学仁画廊、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苏保军,不慎遗失所持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3717199410406466,流水号:10315795,声明挂失。

    冠县瑞昌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产地证书一份,证书号码为:F 163715601570045,AQSIQ160073529,特此声明作废。

    房屋所有权人郭霞所持房产证(济房权证天字第127858号,房屋坐落:天桥区田家庄东路6号舜景花园7号楼4-1001,建筑面积:152.15平方米,共有人赵伯石等1人,共有权证号天共009837号)不慎丢失,声明挂失,原证作废。

    房屋共有权人赵伯石所持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郭霞,济房天共字009837号,房屋坐落:天桥区田家庄东路6号舜景花园7号楼,房屋建筑面积152.15平方米)不慎丢失,声明挂失,原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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