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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检察院

确保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

  • 日期: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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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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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不起诉案件质量效果,创新工作机制,6月6日,乐陵市检察院与乐陵市司法局联合会签了《拟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调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调查工作质量,确保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防止不起诉权力滥用,提升不起诉案件质量和效果,充分保障拟被不起诉人权利,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办法》指出,调查对象为侦查机关移送的拟做不起诉决定或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不起诉前可以委托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拟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和社会评价等进行社会调查,为检察机关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提供参考依据。

    《办法》要求,社会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员采取保密方式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员、被调查人、嫌疑人、调查目的及调查内容等信息;社会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员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办法》明确指出,对拟作不起诉决定或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向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并附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调查内容,由司法行政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强调,开展社会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应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检察机关委托函和工作证,告知被调查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透漏调查目的;实施社会调查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调查笔录纸,现场做好笔录和录音,并经被调查人或单位核实确认无误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应进行集体研究,对未成年人可征求心理学专家或心理咨询师的意见,综合分析后做出总体评价,并形成调查报告按时提交检察机关。

    《办法》还指出,检察机关对提交的《社会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应及时审查,如有异议或需补充调查,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另行指派调查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补充调查工作。检察机关对拟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审查(不公开审查)或公开(不公开)宣告时可以通知调查员参加,并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询问。同时,《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宣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起诉决定通知负责实施社会调查的司法行政机关。

    《办法》还要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社会调查工作情况和被不起诉人的跟踪监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据悉,《办法》的推行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既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意义。李栋  张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