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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17年1月23日

  • 日期:2017012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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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卫平:本院受理张作祥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84 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张利全:本院受理原告栾书浩诉你、赵洪滨、蓬莱市蓬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蓬潮民初字第 21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闫春海: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庆诉你与刘元波合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蓬潮民重字第 16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登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山东世丰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世丰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蓬民初字第 3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蓬莱市登州新坐标家居城:本院受理原告袁存奇诉被告蓬莱市登州新坐标家居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8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蓬莱市人民法院

    李兴业:本院受理原告孙云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684 民初 13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潮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孙麟、烟台世界广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 民初 17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孙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贷款本金488953.80 元、利息 11548.23 元、罚息 363.63 元 (利息、罚息暂计算至 2016 年2月 28 日)及自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同时由被告烟台世界广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孙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世界广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 9400 元,由被告孙麟负担。由被告烟台世界广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娄竟鹏、程淑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23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娄竟鹏分别于2013年9月 23 日、2013 年11月 7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二、限被告娄竟鹏、被告程淑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贷款本金193135.70 元、利息5035.25 元、罚息 203.89 元 (利息、罚息暂计算至 2016 年 1 月 24 日)以及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三、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娄竟鹏名下的、坐落于栖霞市电业路北长虹花园 2 号楼东单元四层西户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娄竟鹏、被告程淑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 4600 元,由原告负担 256 元,由被告娄竟鹏、被告程淑芹共同负担 4344 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衣晓利、李洁、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11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衣晓利、李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贷款本金 5250 元、利息 64.58 元、罚息 252.76元 (暂计至2016年1月 26 日),并自2016年1月 27 日起继续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衣晓利名下的鲁Y8E386 号车辆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衣晓利、被告李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负担13 元,由被告衣晓利、被告李洁负担 37 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汪明辉、烟台黄务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11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被告汪明辉、被告烟台黄务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月 24 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限被告汪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贷款本金 187024.37 元、利息 7279.78 元、罚息 297.85 元(利息、罚息暂计至 2016 年 1月 26日)以及自 2016 年 1 月27 日起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仍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由被告烟台黄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汪明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由被告烟台黄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 4401 元,由原告负担 258 元,由被告汪明辉负担 4143 元。由被告烟台黄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徐建清、徐忠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 民初 10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建清、被告徐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 22013.69 元、违约金 5000 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 9 月 26 日分段计算至2016年 9 月 22日)。二、驳回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建清、被告徐忠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 526 元,由被告徐建清、被告徐忠波负担 490 元,由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36 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翔、丛妙妙、刘绍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10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翔、被告丛妙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垫付款 48000 元、违约金 6921.5元 (自2015 年5月 9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分段计算至 2016 年1月 25日)及自2016年 1 月 26 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继续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的违约金。同时由被告刘绍鹏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由被告刘绍鹏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73 元,由被告陈翔、被告丛妙妙负担。同时由被告刘绍鹏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德道: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12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09 年 5 月20 日签订的周转器材租赁合同。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给原告建筑器材租赁费 56931.97 元 (按照周转器材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单价,自实际发货之日 2009 年 3月 15日起计算至2015年 12 月 31 日)以及自 2016 年 1 月1 日起至被告返还所有租赁器材之日止继续按照周转器材租赁合同约定计算的租赁费。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返还原告钢管 550.7 米(价值 9361 元 )、新钢模板1.425平方米(价值 222元)、扣件1204个(价值6742元)、角模8.85 平方米(价值 1380元)、钢模钩 128个(价值 256 元 );如不能返还则按照上述价值赔偿给原告。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 16028元(以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09 年5月 1 日起暂计算至 2015年 12 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租赁费全部付清之日止。五、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给原告律师费 7000 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261 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肖洋: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旭林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11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8000元,利息 389 元,并自 2016 年1月 29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继续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 1010 元,公告费260 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萧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唐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1778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原告唐芳与你离婚,婚生女萧筠曼由原告唐芳自行抚养教育。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臣忠、杨正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忠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339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臣忠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90000 元,同时自2016 年5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24% 计付利息,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丛爱芝:本院受理原告李兴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333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偿还原告李兴杰借款本金 117640.1元、保费 8348.10 元、违约金 2132.3 元及按年利率 8.05% 自2015年6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徐小杰、许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曲明堃与你们、张长平、林大淇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106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给原告曲明堃借款本金 500000 元及利息 175500元(按年利率 23.4% 自 2015年 1 月至 2016 年6月 20 日),并自 2016 年6月 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履行之日止仍按年利率23.4% 计付利息。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文: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郑国红、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526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告郑国红、李文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 240000 元,冻结期限 1 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 1720 元,由原告预交。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永泰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诉被告陶日成、付静、烟台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烟台永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4)芝民一初字第 570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署名为被告陶日成、付静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被告烟台永泰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由被告烟台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借款本息2435209.34 元及 2014年7月22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由被告烟台永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7年1月3 日刊登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丁龙生与被执行人邵恬、青岛广德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将“ 被执行人邵恬、青岛广德邦贸易有限公司”更正为“黄伟杰、邵恬、青岛广德邦贸易有限公司”,公告对象“邵恬、青岛广德邦贸易有限公司”更正为“黄伟杰、邵恬、青岛广德邦贸易有限公司”,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