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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17年1月18日

  • 日期: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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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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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金刚、王宝彬、范常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诉你们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高商初字第 3954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何立鹏、许成龙:原告仪明文、仪明田、仪明雪、刘玉芬诉你们及施俊、邱纯军、邱元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施俊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法民初字第 3320 号民事判决 ,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7 年 4 月5日 9 时30 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晟世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高密市彩宇针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 15 日和 30 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杰:本院受理孙迎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 15 日和 30 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永东:本院受理于长森诉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李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 15 日和 30 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杰、单继玲、潍坊市惠农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葛晓娜、吴兆刚、曹忠艳、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刘宏伟与被告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杰、单继玲、潍坊市惠农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葛晓娜、吴兆刚、曹忠艳、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85 民初 312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贵杰豪迪装饰木业、连清臻、高密市孚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永花、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宏伟与被告高密市贵杰豪迪装饰木业、连清臻、高密市孚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永花、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85 民初 313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忠、侯开芹、青岛双利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紫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告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忠、侯开芹、青岛双利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紫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5 民初 306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黄培建、张静:原告杨勇与被告黄培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5 民初 273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樱润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马春收、朱治连、朱相中、郭中跃: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法商初字第172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瑞亮: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珍、宋军与你、何金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法民初字第 365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涛、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先旭、山东康成久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翟超: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 民初 2401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鑫聚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酉福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侯常坤、王娜、刘涛: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 民初 2562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传门、邹洁、刘高、陈婷、高密邦诺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宫恩家与被告刘传门、邹洁、刘高、陈婷、高密邦诺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85 民初173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秀珍、陈新明:本院受理原告牟家永与被告张秀珍、陈新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 民初 263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温常江、赵亚楠:原告王魁与被告温常江、赵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368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芳、刘伟超: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刚与被告刘芳、刘伟超、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85民初 3840 号的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秀珍、陈新明:本院受理原告李长生与被告张秀珍、陈新明、侯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785民初 16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秀珍、陈新明:本院受理原告李长生与被告张秀珍、陈新明、侯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785民初 16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潍坊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你及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462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7年 04 月 05 日 11 时 00 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泊港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静宁县向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昌邑泊港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鲁0786 民初 1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尹庆来、孙华萍:本院受理原告徐重喜诉尹庆来、孙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6)鲁 0786 民初 105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陈秀红、马风军:本院受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陈秀红、马风军、张明起、冯恩兰、孙玉科、陈万昌、武玉玲、张海民、马振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6)鲁0786 民初 133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丁永杰:本院受理原告张福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83 民初 5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徐建超、翟玉霞:本院受理原告张乐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83民初497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耀江、李英华、赵世学、刘爱菊、张艳才、宋艳艳: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 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 (遇节假日顺延)9 时10 分在本院稻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兰凤诉你及王广法、张明伟、潍坊金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3 民初 413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寿光市人民法院

    寿光市汇丰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金航塑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维、张仁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山东米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3 民初 458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寿光市华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张乐元、林瑞雪、林瑞娥、胡雷、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寿光市光正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3 民初406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