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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16年8月4日

  • 日期:2016080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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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克武、王桂花、汤国强、汤翠苓、汤瑞先、尹芬芬、汤方来、张广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赵晓勇、赵公献、赵公华、赵公洪: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商初字第 27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刘宪杰: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付计宏、李卓国: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刘江、王中兰:本院受理原告刘天宇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星、杨兴微 :本院受理原告汪冲诉你们、张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微民初字第 684 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微民初字第684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夏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微山县人民法院

    吴军、卜召芝、吴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传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 (2016)鲁 0826 执 412 号执行通知书、鲁仁评估[2016]54 号报告书。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张传生履行本院的 (2014)微民初字第 419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查封的房产评估价格为1101815.00 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微山县人民法院

    王艳:本院受理原告徐昂昂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欢城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丁镇:本院受理原告满伟华、董兴武与被告丁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827 民初 95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鱼台县人民法院

    陈晓彤:本院受理原告阚连军与你离婚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827 民初49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鱼台县人民法院

    颜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张西银诉被告颜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812 民初 8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第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张广利:本院受理上诉人程忠心与被上诉人钟长举、原审被告张广利、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8 民终 158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志远、李鸿鹏: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志远与被上诉人李辉、姚峰、徐永军、原审被告李鸿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8 民终163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唐口振兴胶丝线厂、张善桐: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济宁唐口振兴胶丝线厂、张善桐、山东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济商初字第 3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济宁唐口振兴胶丝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436327.81 元。二、被告济宁唐口振兴胶丝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支付本金3436327.81 元所产生的利息。三、被告张善桐、山东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36669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41669 元,由被告济宁唐口振兴胶丝线厂、张善桐、山东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金乡开发区分公司、李敬峰、孙春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8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中级人民法院

    韩书方、钟道立、钟建、钟显俊、陶传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书方、钟道立、钟建、钟焕玲、赵绪武、钟显俊、陶传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鲁 08 民初43号判决。现被告钟焕玲、赵绪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并提交答辩状,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博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宁驰众机械有限公司、鱼台博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吕志俊、杨金芝、张辉: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杰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山东上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张辉名下房产进行了测绘、估价,现已作出鲁上和测字(2016)FC001 号房地产测量报告和鲁上和估字(2016)第 0708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予以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房产测量报告和房地产估价报告。如到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以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为依据依法公开拍卖。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德业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马学山、周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 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2、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 123964.53 元(计算至 2016年 1月 17日),自 2016 年 1 月18 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并偿付律师代理费 8500 元;2、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 114号内 8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孟宪平、王汝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你们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2、你们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 256755元(暂计至2016 年2月 21 日),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并偿付律师费15200 元;3、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对你们提供的坐落于莱州北路金都花园 5 幢 1-201 室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冬、王敏、烟台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 住房借款合同》;2、被告姜冬、王敏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46451.02 元(计至2016年2月 21 日),自 2016 年 2 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并偿付律师代理费 9700 元;由被告烟台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姜冬、王敏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 92-41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济南舜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文华诉你公司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03 民初 411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里河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超、李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润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你们共有的位于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1 号颐中?山水缘5 号楼2 单元2 层东户房产(房产证号:淄博市房权证淄川区字第 04 — 1058659号)委托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山东方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鲁方正房评估字【2016】第 021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论为:在价值时点 2016 年 7月 14 日的总价值为570551元,单价 5850 元/平方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结论有异议,应在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提交异议申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金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焦保强、李淑英:本院受理冠县冠安恒升薄板有限公司上诉张代辉、李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更府、杜更田与你们做为原审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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