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公告 中缝

法 院 公 告

遗 失 声 明

  • 日期:20131022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2013年10月22日

    东营市双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子漩、蒋新东、陈宝珍、陈宝强、吴文华、崔玉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营世誉典当有限公司诉东营市双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子漩、蒋新东、陈宝珍、陈宝强、吴文华、崔玉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各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世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计相龙、张长青、张拥军:本院受理(2013)东商初字第175号原告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世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吉建材有限公司、计相龙、张长青、张拥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东民保字第 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点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金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张青德、张金磊、柳永青:本院受理(2013)东商初字第1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大支行诉被告东营市金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张青德、张金磊、柳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8点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龙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山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顾山、刘军、山东家佳祥食用油有限公司、韩宗新:本院受理上诉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孙成祥、宋开秀、张继伦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传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栾平芳与被上诉人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东商终字第 12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士永、山东中船环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辉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东民四初字第65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3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0月 15日依法作出(2013)南民催字第114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3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四川艾立特工具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0月 15日依法作出(2013)南民催字第 119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艾立特工具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招远市宏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0月 15 日依法作出(2013)南民催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招远市宏光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南通敏飞钢绳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0月15 日依法作出(2013)南民催字第 13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敏飞钢绳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0月 15 日依法作出(2013)南民催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田承银:本院受理原告纪成福诉被告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翟国生:本院受理原告相法森诉被告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 并定於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盛开祥: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兴盛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招远市人民法院

    盛习强: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金道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 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招远市人民法院

    栖霞朗坤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栖霞市人民法院

    孙秀翠:本院受理原告刘传军与被告孙秀翠、杨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栖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镇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张道全: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743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阴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孙智国申请宣告谭喜梅失踪一案,经查:谭喜梅,女 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泸溪县踏虎乡砂子坳村,住平阴县玫瑰镇孙庄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2740730752,于2008年4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希望谭喜梅本人或者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平阴县人民法院

    张秀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树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河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法 院 公 告

    2013年10月22日

    杭会诗、杭震诗、杭久翔、郭桂华:本院受理原告白金申诉你们与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阴县人民法院

    杭震诗、杭久翔、郭桂华:本院受理原告白金申诉你们与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7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阴县人民法院

    宋时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支行诉你与李祥军、杨庆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莒商初字第13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莒县人民法院

    左鹏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支行诉你与何永霞、鲁文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莒商初字第13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莒县人民法院

    董峰:原告许琴与被告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来本院石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石臼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金新廷、许京娟: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 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 分在本院三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吉传章:本院受理原告冯启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莲民一初字第814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莲县人民法院

    房泽民:本院受理上诉人贾鹏与房泽民、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淄民一终字第 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曲涛:本院受理上诉人韩涛与曲涛、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淄民一终字第416 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热电宝佳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淄博富丽达印务有限公司、邹平城东液化气站诉被告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第三人你公司及第三人山东众和热电有限公司、淄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你应到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淄博天顺祥经贸有限公司、王波: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诉淄博天顺祥经贸有限公司、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申请执行(2012)淄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淄执字第151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2013)淄执字第151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天顺祥经贸有限公司、王波: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诉淄博天顺祥经贸有限公司、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申请执行(2012)淄商初字第 12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淄执字第 15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慎军:本院受理王少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秦广、姚强、秦学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2013)新民催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双辉装饰有限公司:本院执行李京华与你单位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 )高执字第203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3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净化通风设备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永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2)历城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刘安胜 :本院受理原告赵洪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5 日下午14 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3年7月10日刊登在第四版东平县院苏洪涛的公告中,其中“苏洪涛:本院受理李玉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应更正为“杨守峰:本院受理陈丽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2013年10月22日

    以下人员身份证不慎遗失,声明挂失

    姓  名  身份证号

    马增江 372901199010204392 2013年10月20日丢失马百海 372901198908014398 2013年10月20日丢失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蒋超所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 13713201110377352 ,流水号:10257113,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山东省梁山县公安局邓科 所持警官证,警官证号:061903,不慎丢失,声明挂失。

    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郭永所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701201210368179;流水号:10313352,不慎丢失,声明挂失作废。

    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蔺孔生所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 13716201110540782 ;流水号:10255536,不慎丢失,声明挂失。

    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聂永彬所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 13713201310289351 ;流水号:10315515,不慎丢失,声明挂失。

本版主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