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要闻 第1版

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无权申请

62年前的﹃房产证﹄已无效

  • 日期:20131022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一张是62 年前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一张是21 年前国土局制作的土地登记卡,当两份证件共同指向一块宅基地时,法律效力孰高孰低?近日,临沂的费女士就碰上了这等麻烦事。她的父亲曾是临沂费县一位农民,40 多年前逃荒到黑龙江的农村定居。如今,费女士和母亲想落叶归根,却意外发现她家的宅基地已被人占去。

    “听长辈讲,村里的老房子还是爷爷那一辈盖的。到1960 年时,因为三年自然灾害,爷爷和父亲逃荒去了东北,房子委托村里一户亲戚照看。之后,他们就在东北定居下来。”费女士告诉记者,她从小就在黑龙江的农村长大,爷爷和父亲相继离世后,因为母亲身体不好,耐不住东北的严寒,这才想回村养老。

    拿定主意后,费女士专程回了趟老家,却发现老房子已成废墟,要住人必须得重建。“有几户村民在建房时,占了我家的地,但对方均表示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只有一户刘姓的村民不愿让出来,并声称这块宅基地早在 1992 年就已登记到其名下。”

    纠纷由此产生。刘家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县国土局于1992年11月颁发的土地登记卡,上面记载着宅基地的使用者、面积和土地证号。但这张登记卡上仅有经办人、审核人的签章,并无县国土局的公章。

    相比之下,费女士出示的证据更为古老——一张1951年的老房契。“这是我在县档案馆查到的,因为年代太过久远,也拿不准它的法律效力。”记者看到,这张名为“山东省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老房契上,详细记录了土地和房屋的户主、坐落和长宽尺度,并盖有县政府的公章,登记时间为1951年11月。

    一家主张土地权属,一家想要落叶归根,这可愁坏了村里的王书记。“这事儿前后调解了不下十次,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也很为难,两份都是正规证件,很难断定法律效力大小。”王书记告诉记者,该村土地登记卡是1992 年由县国土局统一做的。“有登记卡才能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村里不少人没领到土地证。”

    “虽然费女士有1951年的房契为证,但是到1956年,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已从私有制变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宅基地权属已改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的杨海涛律师说,“到上世纪 90年代,国家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时,费女士并未主张权利,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灭失,加之地上房屋已成废墟,费女士对房屋也失去所有权。”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的陈春德调研员告诉记者,即使土地登记卡是假的,费女士也很难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她的户口都在东北,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无权申请。当然,也不排除工作人员在登记宅基地时存在疏漏,但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从1992年起算已过了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

    虽然1951 年的老房契确认无效,但费女士的困惑并未消除。“如果老房子没塌,房屋所有权归我,宅基地使用权归对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据陈春德介绍,之前我省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但多由基层调解处理。一般双方先将宅基地、房屋作价,再由一方购买。见习记者 范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