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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2年8月9日

  • 日期:201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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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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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福柱、王树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曰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2月1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李福柱、孙克銮:本院受理原告张曰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2月17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李泽明、周岩亮、褚冉冉:本院受理原告张曰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2月17日下午四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孙陆伟、王振:本院受理原告韩博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2月17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李国玉:本院受理贾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邹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平县人民法院

    魏广胜:本院受理原告谭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庆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常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庆云县人民法院

    于杰: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祥福与被上诉人李东国,原审被告冯成长、董德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泰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安市大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泰山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刘令友、张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姚玉杰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孙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李福民:本院受理原告陆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张蔷:本院受理原告许文广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2)泰山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王小良:本院受理王兆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城市人民法院

    张令、王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肥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山东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民一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对你单位所有的位于肥城市石横镇钢厂路春天花园沿街楼4套商住房作价107.12 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孟广新,抵偿该案案件款及各项费用。本案执行终结。

    肥城市人民法院

    莱芜市宇飞工贸有限公司、彭瑞、亓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莱芜市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监督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王明骞:本院受理的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孝义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监督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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