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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61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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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7刘 永涛、刘爱英、董海清、杨平、

    :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莱阳商初字第145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张志强、谭磊、谭鹏、林峰、高飞、谭杰: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

    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莱阳商初字第 140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

    梁杰、于永辉、张鹏举、梁震、盖福波、梁利明: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莱阳商初字第142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嵇涛、谭鹏、董玉宝、褚勇磊、林峰、谭业磊: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

    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莱阳商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韩韶莉、李辉、盖军飞、王军政、盖永贵: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

    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莱阳商初字第 1399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张旭日、董良伟、姜裕政、周学治、唐勤、孙建国: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

    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莱阳商初字第1438 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王艳玲、范绪晓:本院受理莱阳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你们供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莱阳商初字第 143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

    葛和荣、林日杰、李双、董景清、孙朝阳、 吕宁: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莱阳商初字第1317 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高国爱、赵树南、郭宏磊、高成福、宫焕舜、黄波: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莱阳商初字第1456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刘洪宇、张恩伟、孙京华、赵松福:本院受理上诉人姜腾飞、于青磊与被上诉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 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

    孙承慧、王林、王静、王红光、王红卫、王风廷: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六

    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 1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董玉基、崔银姬、董军辉、董元高、董文辉: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五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206 号、第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马贤平、于学军、于建军、孙竹亭、马贤

    忠、孙竹高: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六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倪宝开、倪向阳、倪朋辉、倪文阳、刘建亭、宫丽美: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

    你六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潘秀芝、倪旭阳、倪宝辉、倪喜阳、修志广、修晓磊: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六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于建旭、刘爱芹、孙明光、尉淑艳: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五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4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

    崔长亭、崔明成、董长亮、李建国、宋明山、崔序更: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六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马贤平、于学军、马贤光、孙竹亭、王连崇、马贤忠: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六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崔洪胜、崔洪喜、崔洪山、付庆、付京全、崔洪珍: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六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马贤平、赵克云、于建军、孙竹亭、于云国、孙竹高:本院受理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六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徐磊、周洪岐:本院受理田树莲等人诉李坤、徐磊等交通肇事民事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莱阳刑初字第34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

    王莉、高兰:本院在执行(2010)莱阳执字第1424 号案件中,依法对王莉抵押的位于莱阳市五龙北路物资局北116 号商业房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 519,000.00 元。现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将依法拍卖(或变卖)2011年6月17

    王义昌、高兰:本院在执行(2010)莱阳执字第 1425 号案件中,依法对你们抵押的位于莱阳市五龙北路物资局北1-102 号商业房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 503,860.00 元。现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将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

    王义昌、高兰:本院在执行(2010)莱阳执字第 1428 号案件中,依法对你们抵押的位于莱阳市五龙北路物资局北120 号商业房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 295,414.80 元。现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将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的

    高兰、王义昌:本院在执行(2010)莱阳执字第 1429 号案件中,依法对你们抵押的位于莱阳市五龙北路物资局北119 号商业房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 328,700.00 元。现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将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的

    宋鹏翔、孙明、王笑林、韩明辉: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疃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 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民

    王祥利、戚飞、姜英早、丛海建、江丞航: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疃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起诉状副本、 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 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民

    潘永火:本院受理罗福贤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温泉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王凤云:本院受理威海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住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温泉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王玉进:本院受理原告宋修福与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留置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由你承担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中的77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 元,共计 1007 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申之军、张涛:本院受理原告谭晓伟诉你们身份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乳城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

    河南省武陟县泰河轮胎有限公司、曹忠平、曹红艳:本院受理原告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荣商初字第 1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

    申请人荣成市东英金属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示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为 DB/01 02022410,票面金额为 10万元、出票日期为 2011年1月 21 日、到期日为 2011年7月 21日,出票人为威海广行龙树装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元洲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

    荣成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任龙川:本院执行的李文娟诉你、成安县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你所驾驶的鲁 K64459号及(冀DEM33挂)货车)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 218000.00 元,现予以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拍卖执行裁定,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有异议,应于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张华、马建华、刘宗明、张海宁:本院受理原告安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安商初字第12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

    孙培贵:本院受理原告安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安商初字第 13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由延祉:申诉人孙福春、由寿涛诉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烟民再终字第 36 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 日内,并定于答辩状期满后的第3日8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

    郑书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富荣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济天执字第 100-1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载明:划拨你在银行的存款173000 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本公告之2011年6月17王新颖 370721196805080062安  英 370306196312200526鞠  玲 37108119811020782X

    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刘永雨所持律师执业证,证号: 13701201010757775 ;流水号:10019213

    魏延强的鲁08-71191车辆牌照于 2011年6

    月12

    济南万佳自然梦网络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81000006155,法人代表:马本凤,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娄守玲,执业类别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6200111805368,流水号1000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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