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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砍自家树也犯法

一村民因此获刑并被罚款千元

  • 日期:20091127
  • 作者:通讯员 吕霞 马新华 记者 王颜
  •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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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吕霞  马新华

    □记  者  王颜

    本报泰安11月26日讯新泰一村民因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采伐自己所种的树木,被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新泰一村民杨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委托他人砍伐自己于2003年栽种的107号速生杨树143棵。2008年10月22日,杨某被新泰市公安局林业公安科抓获。

    近日,法院经审判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