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齐鲁晚报>中国新闻 B01

“利用影响力受贿”成新罪名

公务员配偶、子女、老友等收受请托人财物也要作为犯罪追究

  • 日期:20091017
  • 作者:
  • 来源:齐鲁晚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本报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从16日起,国家司法机关对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受贿者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将更加明确。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两高”15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个司法解释从16日起施行。其中,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在内的9个新罪名被明确,另有4个罪名作出修改。

    这次新增罪名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格外受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据黄太云介绍,近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打着老公、老子的旗号为请托人办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事发后,配偶、子女说收财物为他人谋利益之事是背着老公、老子办的,老公、老子说不知道此事,使案件难以处理。此外,一些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们或者其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些行为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应作为犯罪追究。

    黄太云介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之所以将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交易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或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属情夫、情妇,或者彼此是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关系密切到甚至可相互称兄道弟,这些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自然也非同一般。以此影响力去为请托人办事,自己收受财物的案件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