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记者段新勇 通讯员杨学良)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原标准为4000 元) ,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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