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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法院能否缺席审理?

2018-11-09 作者: 廖春梅 来源: 农村大众报
  问:因为我借了刘某的现金没有如期归还,刘某便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在通知我应诉过程中,我基于自己在外办事,无法及时回家收取或者前往法院领取,要求法官将应诉材料发至我微信。法官根据我提供的微信号添加后,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发送到了我的微信,我也已回复收取。由于我事后忘记了开庭时间,没有按时到庭。近日,我收到了法院针对我所作出的缺席判决书。请问:微信送达的开庭传票,真的能成为法院缺席判决的依据吗?   王珍珠
  答:法院的行为并无不当,即其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其中所强调的是“经传票传唤”,并没有限定送达传票的方式,即只要法院已经成功送达传票,便具备缺席判决的依据。结合本案,应当认定法院已经向你成功送达: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指出:“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同样表明:“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与之对应,你要求法院通过微信号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主动提供了微信号,该微信号当属你已经认可的电子送达地址。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即其在同样肯定了微信、短信送达方式的同时,明确了具体的做法。在法院已经遵从相应形式要件的情况下,本案的自然无可厚非,即微信送达应视为成功送达,你仅仅因为忘记开庭时间而未按时参加庭审活动,无疑应当承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