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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需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

  • 日期: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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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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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记者 李志海 通讯员 张振)5月初,东营市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制度,要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 、建筑业企业在建设项目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实行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

    劳务工资保证金将实行差别化监管,每年春节后,住建部门或清欠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清欠投诉及处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劳务工资保证金实施动态增减,并通过东营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且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免予缴存本年度劳务工资保证金。